且末县阔什萨特玛乡农村环境整治一生活垃圾收集设备更新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且政采决〔2026〕第03号)
2026-10-12
新疆/巴音郭楞 质疑投诉
且末县阔什萨特玛乡农村环境整治一生活垃圾收集设备更新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且政采决〔2026〕第03号)
新疆/巴音郭楞-2026-10-12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且末县阔什萨特玛乡农村环境整治一生活垃圾收集设备更新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号附***号*层***号

被投诉人*:新疆海睿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库尔勒市保利石油花园**栋*单元***室

被投诉人*:且末县阔什萨特玛乡人民政府

地址:新疆且末县阔什萨特玛乡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且末县阔什萨特玛乡人民政府

地址:新疆且末县阔什萨特玛乡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且末县阔什萨特玛乡农村环境整治一生活垃圾收集设备更新项目(项目编号:*************号)”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于当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实施方案(**分)”“培训方案(**分)”“供货方案(*分)”“售后服务方案(**分)”等评分标准,使用了“完整性、逻辑清晰、贴合项目实际、合理性、详细、可落地、科学合理、完整齐全、符合项目实际、存在缺陷”等大量非量化、非客观的表述。针对“内容存在缺陷”的注解,包括“①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②该项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本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③该项内容引用的规定、规范错误;④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标准要求;⑤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明显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⑥该项内容描述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上述判定标准模糊,缺乏客观统一的评判尺度,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空间。****年*月**日、*月**日、*月**日发布更正文件后,上述问题仍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本项目仅要求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废标和无效投标情形”第*条第(*)项规定“投标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未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的(如有)”投标无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接入国家统一的网上查询平台,查询截图能实时、准确反映证书有效性,与复印件具有同等证明力。且复印件存在伪造、篡改风险,仅要求复印件反而可能降低材料审核的安全性与效率。对于作为经销商的投标人而言,获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需要向制造商“登标”或“授权”,个别制造商可能只为特定供应商单独授权或背书,导致其他经销商无法获取资源,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其他供应商限制或排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投诉事项*:本项目将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服务能力的确定作为评标标准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载明“(*)对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服务能力的确定”等内容。该项指标直接和企业体量挂钩,属于变相把资产总额、人员规模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本质上是对中小微供应商设置了隐形门槛,构成对中小微供应商的差别待遇与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投诉请求:*.对所投诉事项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查明采购文件中是否存在不合理设置条件等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属实,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书面通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直至相关投诉事项得到妥善处理并得出明确结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实施方案”“培训方案”“供货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方案类评审因素,虽然设置了评审子项和扣分规则,但评分标准中大量使用“逻辑清晰”“贴合项目实际”“完整齐全”“科学合理”等模糊表述,对于“内容存在缺陷”的六种认定情形,仍缺乏统一、客观、可验证的量化判定标准,评审专家在具体评分时仍主要依赖主观判断,投标人在投标阶段也难以准确预判评审尺度。虽然代理机构多次发布更正文件,但未能从根本上消除评审标准的主观性。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有关规定,**认证证书的核验方式应当适应政务服务电子化、信息化的改革方向。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已实现认证信息的公开查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完全可以通过该平台核验投标产品是否具备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招标文件将“未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作为投标无效情形,未兼顾供应商提供官方查询截图等合法有效证明形式的可能,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材料负担,不符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要求。该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原评标标准中载明的“对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服务能力的确定”等内容,虽经更正后有所调整,但原招标文件存在将企业整体财务、技术和服务能力作为评标标准的表述,可能使企业规模等因素间接影响评审结果,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该投诉事项成立。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现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且末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且末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且末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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