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6-10-12 00:00:00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量子科技园(二期)项目局部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潜在投标人疑问回复如下: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制造商资质认证中国环保产品认证的疑问。
请确认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是否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环保产品证书,国内绝大多数家具企业皆为该认证证书;同时针对办公家具该证书的认证范围为:木质办公家具、金属办公家具、沙发、其他软体家具等,是否只要认证范围有招标文件要求的三个大类即可得分,请明确。
回复: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制造商资质认证“*.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评审项中:若投标人提供有效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环保产品证书予以认可,但认证范围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审项中认证范围均为大类划分,并非特定名称,若投标人提供的证书认证范围名称与评审项中要求大类名称类似或相关的,均予以认可。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制造商资质认证第*点,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范围覆盖:木制家具类、金属家具类、软体家具类,按项计分。经核查,目前官方认证体系已完成名称及类目更新,原“中国环保产品认证”已正式更名为“家具环保性能认证”;对应认证范围类目也同步调整为:木制办公家具、金属办公家具、软体家具*沙发。招标文件沿用旧认证名称及类目,与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现行有效认证标准不一致,导致供应商无法匹配招标文件评分要求,评审判定标准存在歧义。
请求建议:修正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点内容,将原“中国环保产品认证”更新为“家具环保性能认证”;认证范围同步修改为:木制办公家具、金属办公家具、软体家具*沙发,每满足一项得*分,满分*分,其余证书查验、截图佐证要求保持不变。
回复:该评审项不予修改。若投标人提供有效的“家具环保性能认证”及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证书“中国环保产品认证”已更名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予以认可;评审项中认证范围均为大类划分,并非特定名称,若投标人提供的证书认证范围名称与评审项中要求大类名称类似或相关的,均予以认可。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制造商资质认证第*点,表述的“有害物质限量认证”为简称,未使用官方标准全称,且认证范围标注“木质家具类、金属家具类、软体家具类”与国家认证标准类目不一致。经查,该认证官方标准全称为“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其中木质家具对应官方标准类目为“木家具”。招标文件非标准化的名称及类目表述,造成合规有效证书与招标文件评分条目无法对应,可能造成供应商评分失分,评审判定标准存在歧义。
回复:投标人提供有效的“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予以认可,但认证范围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审项中认证范围均为大类划分,并非特定名称,若投标人提供的证书认证范围名称与评审项中要求大类名称类似或相关的,均予以认可。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制造商资质认证第*点,要求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范围覆盖木制家具类、金属家具类、软体家具类。经核查现行官方认证类目标准,原“木制家具类”表述过于笼统,标准类目为综合类木家具,同时还包含实木类家具、人造板类家具、钢木家具等细分品类。招标文件认证范围不明确统一,极易造成供应商评分失分,评审判定标准存在歧义。
请求建议:修正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点认证范围,将原“木制家具类”替换为“综合类木家具”,并补充包含实木类家具、人造板类家具、钢木家具;金属家具类、软体家具类类目按现行官方标准适配,保持每满足一项得*分、满分*分的评分规则及佐证材料要求不变。
回复:不予修改。评审项中认证范围均为大类划分,并非特定名称,若投标人提供的证书认证范围名称与评审项中要求大类名称类似或相关的,均予以认可。
*.关于“中国环保产品认证”、“有害物质限量认证”、“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评审项,要求证书认证范围有木制家具,对于办公家具来说,木制家具一般是指人造板式的家具,根据不同证书的描述习惯,有的会使用木制家具,有的会使用人造板家具的名称。故建议上述评审项的认证范围将木制家具改为木制家具(人造板家具)
回复:不予修改,评审项中认证范围均为大类划分,并非特定名称,若投标人提供的证书认证范围名称与评审项中要求大类名称类似或相关的,均予以认可。
*.原材料检验评审中要求报告由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签发,但实际上各类检测机构并无优劣好坏之分,省级还是市级只是在业务范围上有区别,在检测内容和结果上是完全一致的。故建议将此条更改为:投标人提供以下原材料检验(或检测)报告,时间为自开标之日起往前追溯*年(签发日期或检验日期),由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或检测)合格报告,且检验(或检测)报告的受检或委托单位必须是投标人,检验(或检测)报告须有****及***标志。
回复:不予修改。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商务评分标准:制造商生产能力:
①投标人具备以下主要生产设备:(*)全自动激光直线封边机、(*)数控加工中心、(*)全自动后上料电子开料锯、(*)全自动多轴六排钻机、(*)全自动木皮拼缝机或具有同等木皮自动拼接功能的生产设备/生产线、(*)数控折弯机或具有折弯功能的生产设备、(*)数控转塔冲床或具有冲压功能的生产设备、(*)光纤激光切割机或光纤激光切管机。
②投标人具备以下检测与环保设备:(*)****燃烧装置(*)甲醛测试箱。
根据上述摘录,我司有如下疑问:
工厂的生产设备名称不可能完全一样,如果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设备名称不一致,但在功能上等同或优于评分项中的设备,是否就可以视为符合要求。
回复:招标文件要求为“如同一设备包含多种功能或设备名称不一致,应提供设备相关功能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后,可以得分。”,疑问所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予以认可。
*.招标文件规定的出样时间同开标时间,但适逢国庆假期,从下载招标文件到样品生产完成(不含运输时间)其实只有大约**天左右,时间比较赶,为了呈现样品的最好效果,建议是否能将出样时间延迟一周。
回复:不予修改。
此公告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