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终止东方新民康大药房(个人独资)医保协议的公告
2026-10-12
海南/东方 终止废标
东方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终止东方新民康大药房(个人独资)医保协议的公告
海南/东方-2026-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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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关于终止东方新民康大药房(个人独资)医保协议的公告
根据《海南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年度)》(以下称医保协议)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终止医保协议...(三)“乙方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甲方同意的”,经研究决定,自**月**日起,终止东方新民康大药房(个人独资)医保协议。终止医保协议后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特此公告。
东方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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