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公告】奥特佳No.2018G46项目工程公寓精装修工程项目
2026-10-12
江苏/南京 变更澄清
【澄清公告】奥特佳No.2018G46项目工程公寓精装修工程项目
江苏/南京-2026-10-12 00:00:00
澄清修改公告
江苏/南京-2026-10-12 00:00:00
(市交易中心) 奥特佳**.*******项目工程公寓精装修工程项目澄清修改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 **:**】 【我要打印】 【来源: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市交易中心) 奥特佳**.*******项目工程公寓精装修工程项目澄清修改公告(第*次)
标段编号:******************
| 项目名称: |
奥特佳**.*******项目工程公寓精装修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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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年**月**日 **:**
一、澄清修改内容
现对奥特佳**.*******项目公寓精装修工程项目澄清答疑,如与招标文件存在矛盾之处,以本澄清答疑为准,澄清答疑内容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 号)。 文件第二条原文: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案涉条款将现金设置为履约保证金唯一缴纳方式,实质上排斥、限制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等法定认可的非现金担保形式,与发改法规〔****〕** 号第二条规定相冲突。烦请招标人澄清:该条款是否与文件规定冲突,项目是否接受保函、保单形式的履约担保?
回复: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履约担保原为“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汇票、转账支票(到户)、电汇、转账,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现修改为“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银行本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银行保函等,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银行本票、转账支票、保函、银行汇票、电汇、第三方担保等;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的金额相同”。
二、其他说明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年**月**日 **:** 未改变。
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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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南京市南部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