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2430大连集发环渤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集发渤海”轮转让
2026-10-12
辽宁/沈阳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2026)2430大连集发环渤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集发渤海”轮转让
辽宁/沈阳-2026-10-12 00:00:00
(****)****大连集发环渤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集发渤海”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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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大连集发环渤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集发渤海”轮转让
资产类别 交通运输工具
转让方名称 大连集发环渤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挂牌价格 ****万元(人民币元)
挂牌期间 **工作日
挂牌日期 **********
是否自动延期 否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 *、“集发渤海”轮为****** 集装箱船,由山东省黄海造船有限公司建造,建成日期****年*月**日。船舶的登记号码************,初次登记号码************,船舶识别号 *************。船舶总长***米,型宽**.*米,型深*.*米,船籍港为大连,船舶总吨****,净吨****。 *、船舶主机为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制造的 ******** *,主机功率**** ** ** @*** ***;主发电机为******** * ******* @ *******柴油发电机。 *、船舶现运营于东南亚区域,在信息公告期间,转让方将组织现场验船,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意向受让方需交纳摘牌保证金人民币***万元,该保证金在意向受让方按合同约定付清船价尾款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船舶总价款)的一部分。自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及交易服务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船舶买卖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若受让方未能按约支付船价款,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承担转让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交船 (*)交船地点 该船舶的交船地点:新加坡(*********)或文莱摩拉(***** )或中国舟山(由转让方最终确定)。交船时若船上有转让方的剩余燃油,则由受让方接收并按照普氏能源资讯(******)最近一期公布的上海油价计价标准计算并按交船当日中国银行汇率(中行折算价)计算人民币金额,并一次性付清。 (*)交船时间 转让方应于沈交所收到船价尾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交船。转让方应以电子邮件通知受让方该轮*天交船预报和*天交船确报。受让方在收到转让方交船准备就绪的邮件通知后**小时内完成接船,否则每迟延*天(不足*天按*天计算)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船舶总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交船时,该轮必须处于漂浮状态,转让方按该轮现状交船,自然损耗除外。交船当日,在转让方确认收到燃油款后,双方即签订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该轮产权正式移交给受让方。交船前,倘若该轮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签署的《船舶买卖合同》合同自行解除。转让方应将受让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 (*)备件 包括船上的备品备件由转让方随船移交给受让方。属于转让方专用的船上图书、资料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 (*)船舶资料等文件 交船时,转让方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该轮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受让方。若受让方提出要求,转让方应将其现有的该轮的其他技术文件及时交给受让方。 该轮的国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 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造船厂提供的该轮的稳性计算书、船舶防油污计划 和***文件(如有)等应由转让方收存取回,但受让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文件不提供复印)。 转让方应在中国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办妥该轮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受让方应协助转让方并提供办理注销手续所需的相关信息及材料。 (*)自船舶交付之时起: ①船舶所有权、占有权、处置权正式归受让方所有; ②船舶毁损、灭失、碰撞、污染、行政处罚等全部风险转移受让方; ③交船前产生的一切债务、索赔、法律责任由转让方承担;交船后全部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④船舶保险、运营、人员调配全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⑤转让方承诺在中国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办妥该轮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提供全部所需授权材料;受让方自行办理新船舶所有权登记。 *、人民币结算 该船舶价款、结算的燃油款及其他需要双方结算的全部款项仅以人民币计价并结算。 *、转让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的该船舶的全部产权,确认该船舶不在光船租约下。在交船前,转让方承诺该轮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随船债务。 *、船舶转让涉及海事登记、国籍管理、检验规范、环保要求等多项法律法规。受让后能否顺利完成过户登记、满足经营准入条件,取决于受让方自身资质及届时政策规定,转让方及交易平台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适用及仲裁 成交后签署的《船舶买卖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该合同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不可抗力 签署后《船舶买卖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地震、火灾、海啸、战争等不可抗力而致使转让方不能履行合同,则转让方应立即通知受让方终止合同。另外若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如台风、大于该轮抗风能力的大风、雾以及国家政府机关规定等造成转让方不能按合同条款规定之日期交船,转让方应提前一天通知受让方,同时提出新的交船日期,受让方有权选择撤销合同或保留合同。若受让方选择撤销合同,则本合同立即终止;若受让方选择保留合同,则受让方应接受转让方提出的新的交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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