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2026-10-12 00:00:00


镇财罚决字〔****〕*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庆阳鹏跃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
当事人*(采购代理机构):庆阳鹏跃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京江名都写字楼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年*月*日,我局收到庆阳市财政局移交的《关于移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线索的函》,函件内容为:庆阳市财政局开展市级代理机构****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专项整治书面审查工作中,核查发现,镇原县****年订单辣椒种植项目,一包评分标准商务部分设定“投标人具有固定种苗培植基地,且能满足项目需求量的得*分”,该项目履约完全可由供应商向合规苗圃采购苗木,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情形,(以上事实有庆阳市财政局的移交函、招标文件等证据证实)。
对采购代理机构庆阳鹏跃招标有限公司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鉴于该采购代理机构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其违法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采购代理机构庆阳鹏跃招标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已向庆阳鹏跃招标有限公司告知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庆阳鹏跃招标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对采购代理机构庆阳鹏跃招标有限公司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庆阳鹏跃招标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于本决定作出**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及期限
如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镇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镇原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