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甘肃省庆阳市蒲河流域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镇原县人工造乔木林项目5包)
2026-10-12
甘肃/庆阳 质疑投诉
镇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甘肃省庆阳市蒲河流域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镇原县人工造乔木林项目5包)
甘肃/庆阳-2026-10-12 00:00:00
镇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年甘肃省庆阳市蒲河流域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镇原县人工造乔木林项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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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财罚决字〔****〕*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甘肃青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年甘肃省庆阳市蒲河流域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镇原县人工造乔木林项目*包

项目编号:*************项目预算:***.**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响应供应商):甘肃青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顺化东路*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年*月*日,我局收到庆阳市财政局移交的《关于移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线索的函》,函件内容为:庆阳市财政局开展市级代理机构****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专项整治书面审查工作中,核查发现,****甘肃省庆阳市蒲河流域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治理项目镇原县人工造乔木林项目*包,响应供应商甘肃青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的完税证明格式异常且其中*张票据中“入(退)库日期”一栏为空,因此响应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情形,(以上事实有庆阳市财政局的移交函、招标文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对响应供应商甘肃青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鉴于该供应商没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局查清事实,其违法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柔性执法工作,故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甘肃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甘法办发〔****〕**号)的规定,我局对甘肃青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并已向甘肃青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告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甘肃青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对响应供应商甘肃青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对甘肃青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万元的千分之五即*****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政府采购股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局政府采购管理股。联系人:强剑波;电话:************。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及期限

如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镇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不予计算。

镇原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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