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2026-10-12 00:00:00
延市财采购〔****〕**号
当事人:延边达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延吉市公园路****号紫荆苑*号****幢****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在延吉市社会福利院空调购置项目(招标编号:***************)政府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我局在处理延吉市社会福利院空调购置项目(招标编号:***************)投诉案件时,查询到政采云平台针对该项目的橙色预警,预警内容为你公司**地址(***.***.***.*)与吉林省达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异常。调查阶段你公司承认是借用了吉林省达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由此触发系统预警。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恶意串通情形。
以上事实有涉事俩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证实。
****年*月**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回函表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元;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缴款通知书》(附件)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延吉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