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政府询价采购审计关注重点
2026-10-12
山东/德州 招标采购
新闻资讯政府询价采购审计关注重点
山东/德州-2026-10-12 00:00:00
德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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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询价采购审计关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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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审计实践中,询价采购是政府投资及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在小额货物采购中运用最为频繁的方式之一。因其程序相对简便、周期较短,常被采购人视为“最省事”的路径。然而,正是这种“简便”表象,使其成为审计问题的高发领域—程序倒置、化整为零、串通报价等违规行为屡见不鲜。审计人员须透过“低价成交”的表象,深入核查其背后的合规性与真实性。本文从适用场景、采购程序、询价单编制及评审环节四个维度,探讨政府询价采购方式的审计关注重点。

一、适用场景是否准确:防范“滥用”与“规避”

首要判断采购人选择询价方式的逻辑起点是否合规。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条,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其核心特征有二:一是仅适用于货物(不适用于工程和服务);二是报价一次性、不可更改,这与竞争性谈判允许在谈判中调整报价形成显著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询价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令第**号第三条进一步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

审计应重点关注以下两类情形:

(一)“张冠李戴”式的滥用。若采购对象为技术复杂、需求无法事先完整描述的非标定制货物,本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磋商,但采购人为图方便而选择询价,则导致价格无法直接可比,评审失去实质意义。例如,某单位采购非标定制货架,尺寸、材质、承重均无统一标准,三家供应商报价方案差异悬殊,审计认定其适用方式错误,询价结果无效。

(二)“化整为零”式的规避。此类问题在审计中性质较为严重。采购人将一笔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大额采购项目,拆分为若干笔小额询价采购,每笔金额均控制在限额以下,以规避公开招标程序。审计实践中,应重点关注同一品类、同一时段、同一供应商的连续采购记录,凡属同一预算项目下的拆分,均须合并计算金额,一旦超标且未经批准,即构成程序违规。

二、采购程序是否规范:严查“形式”与“时间”逻辑

程序合规是询价采购的制度底线。

(一)审查询价对象的数量与来源。法规明确要求询价对象不得少于三家。审计中不仅要核对数量,更要核实实质。常见问题包括:形式上向三家发函,但其中两家明显不具备履约能力(凑数陪标);或供应商之间呈关联关系(如母子公司、同一法人、关键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甚至出现三家报价单由同一人提交、同一台电脑打印、联系邮箱及电话高度雷同等“穿帮”情形。依规,关联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报价,应属无效处理范畴。同时,须审查供应商库抽取记录或推荐名单比例,严防采购人长期固定几家“关系户”。

(二)严查“程序倒置”。这是审计中最易发现的违规行为,表现为先确定供应商甚至签订合同,再后补询价单、报价单和评审记录,导致单据日期逻辑混乱(如合同签订日期早于询价截止日期)。此类程序倒置实质上构成虚假采购。

(三)核对关键时间节点。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个工作日。审计需核查是否存在因时间过短导致供应商无法充分准备,从而排斥潜在竞争的情形。同时,询价小组应在评审后*个工作日内报送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应在*个工作日内确定,超期无正当理由亦可能被认定为程序瑕疵。

三、询价单编制是否完整:严把“要素”与“口径”关口

询价单是询价采购的核心法律文件,其编制质量直接决定报价是否可比、评审是否有据。审计中常发现询价单要素残缺,致使供应商报价口径不一,最终比价流于形式。

一份合格的询价单,至少应涵盖以下四大核心要素:

(一)采购需求与技术参数。审计需核查对采购标的的规格、型号、材质、执行标准是否描述清晰、无歧义。若表述模糊,供应商只能“推测”报价,后续验收极易产生纠纷。技术规格必须明确,不宜采用“或同等档次”等模糊表述,除非附有详尽的量化指标。

(二)报价构成与口径。报价是否含税、含运费、含安装调试费,须明确约定。凡未清晰约定的,供应商极可能按最低成本报价,实际执行中再以各种名目追加费用,导致最终支付远超成交价。审计应重点核对报价单的总成本口径是否一致。

(三)实质性条款与评审标准。询价单必须明示哪些属于关键性的实质性要求(如必须提供质检报告、必须*日内到货)。审计关注是否存在评审结束后临时增设或解释条款以照顾特定供应商的情形。成交规则须事先载明(如最低价成交,价格相同则交货期短者优先),杜绝临场“按需解释”。

(四)交付与验收要求。交货期、交付地点、验收标准若未在询价单中约定,后续验收便无据可依。审计常发现,供应商报出超短交货期以低价抢标,实际无法履约,采购人却未予追责,此环节需重点审查履约验收单与询价承诺是否一致。

四、询价小组评审是否严谨:严防“形式比价”与“草率定标”

评审环节是决定成交结果的关键,也是审计中挖掘串通舞弊的重点区域。

(一)审查询价小组组建的合规性。询价小组应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改用询价的项目,小组须由*人以上单数组成。审计需核查专家是否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如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参与评审)。

(二)严查评审过程的严谨性。合规评审分两步:第一步为“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即逐条核对报价是否满足询价单的全部实质性要求。审计应关注是否存在“应废未废”的情况—即最低价供应商明明不满足强制性条款,却依然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人。只有符合全部要求的报价,方可进入价格比较环节。对于判定为无效的报价,必须核查询价小组是否在评审报告中记录书面理由,这是防止主观裁量的重要依据。

(三)警惕价格异常与串通报价信号。审计人员拿到报价单后,不应仅看最终价格,而应进行横向对比分析。若出现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或报价文件笔误雷同,则高度疑似串标。一旦坐实,不仅该批报价无效,还将依法追究供应商及采购人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审查成交确认的时效与记录。采购人是否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个工作日内,在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若成交供应商非最低价,是否有充分且合理的书面解释。评审报告是否由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并随附各家报价及详细的成交理由。(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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