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图书、学生桌椅、录播教室设备购置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10-12
河北/廊坊 质疑投诉
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图书、学生桌椅、录播教室设备购置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河北/廊坊-2026-10-12 00:00:00
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图书、学生桌椅、录播教室设备购置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图书、学生桌椅、录播教室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博睿天华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保定市涿州市码头镇西辛村书库
被投诉人: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安西街***号
被投诉人:廊坊辉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佳美铭居*号楼*单元***
四、基本情况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图书、学生桌椅、录播教室设备购置项目*图书及配套书架”项目于****年*月**日开标,并于****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北京博睿天华科技文化有限公司(投诉人)向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采购人)、廊坊辉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年*月**日北京博睿天华科技文化有限公司(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本机关受理后,通知该项目暂停。
投诉事项*:评审委员会以“技术偏离表序号未居中对齐”为由否决我司投标,属于违法违规评审。 投诉事项*:北京天启书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要求。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以我司投标文件暗标部分技术偏离表“序号”字样未居中对齐为由,对我方做出废标处理,我方对该废标决定依法提出质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大财采投〔****〕* 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大厂回族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
河北/廊坊-2026-10-12 00:00:00
二、项目名称: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图书、学生桌椅、录播教室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博睿天华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保定市涿州市码头镇西辛村书库
被投诉人: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安西街***号
被投诉人:廊坊辉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佳美铭居*号楼*单元***
四、基本情况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图书、学生桌椅、录播教室设备购置项目*图书及配套书架”项目于****年*月**日开标,并于****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北京博睿天华科技文化有限公司(投诉人)向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采购人)、廊坊辉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年*月**日北京博睿天华科技文化有限公司(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本机关受理后,通知该项目暂停。
投诉事项*:评审委员会以“技术偏离表序号未居中对齐”为由否决我司投标,属于违法违规评审。 投诉事项*:北京天启书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要求。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以我司投标文件暗标部分技术偏离表“序号”字样未居中对齐为由,对我方做出废标处理,我方对该废标决定依法提出质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大财采投〔****〕* 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