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网络)经营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2026-10-12
吉林/松原 质疑投诉
食品(网络)经营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吉林/松原-2026-10-12 00:00:00

前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网络食品虚假宣传、食品标签违法等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震慑作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示广大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查处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案

****年*月,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某米业公司加工生产某品牌有机小米,并通过抖音平台店铺对外销售。涉案产品标签标注“等级:一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小米》,该标准自****年*月*日实施,已取消小米等级划分,不再允许标注等级。当事人标注“一级”与现行国家标准不符,属于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本案是网络食品标签虚假内容案件,体现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案件查处,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及时关注国家标准更新,严格审核产品标签,不得使用与现行标准不符的等级、成分、功能等信息,切实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

案例二:查处某渔馆虚假宣传案

****年**月,在执法行动中,发现某渔馆,销售使用的外包装标注“野生鲫鱼”“野生白鱼”鱼产品简介,宣称“纯天然绿色有机食品”“常食此鱼可降低胆固醇和血液粘稠度,预防动脉硬化,增强钙质,食鱼眼还可以增强记忆力”等内容。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述宣传内容与商品实际属性不符,容易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产品未实际销售、未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造成明显不良社会危害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等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并处罚款。

本案是食品领域虚假宣传案件,当事人利用“野生”“纯天然”“预防动脉硬化”等噱头,明示暗示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容易误导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群体。通过查处本案,有效规范了食品经营宣传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大网络食品虚假宣传、食品标签违法等问题整治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仔细查看标签标识,理性看待“野生”“纯天然”“治病”等宣传,谨防虚假宣传陷阱;如发现违法线索,请拨打*****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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