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宁-2026-10-1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教玩具等)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通恒源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志颐路******号
被投诉人: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地址:遂宁市船山区明月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天之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北路(面对未来城东大门左侧*楼)
四、基本情况
四川天之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教玩具等)(*****************),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以“光盘”之名行“软件”之实,且数十项参数拼合后唯一指向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对核心产品滑梯锁定专有造型的答复,将专有开模造型解释为通用设计语言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对未引用国家标准的答复,以“个别条款引用”掩盖“通篇缺失”之事实;对滑梯引用检测镀锌钢管的答复不合理;对抗菌参数的答复,以“卫生防护逻辑”之名行“照抄既有检测报告”之实,临床致病菌进入幼儿园家具检测要求不合理;幼儿床甲醛≤*.*****/*³,该限值较国标严格**倍,客观上无法实现、无法检测,却被设为无效投标条款;***检测报告的矛盾答复,以“阶段不同、功能互补”掩盖招标文件自相矛盾,技术分约**.**分实质取决于投标人是否已攥着既有报告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对皮筋条款的答复的表述使评审与验收标准处于不可预测状态;对“**级橡胶木”的答复无法掩盖招标文件自身未界定该等级之事实,且该标准与招标采购标的不符;对“芬兰松”及禁用指接板的答复回避指定树种之实质,相关要求与木材自然属性相悖;对±*%尺寸公差的答复,以不合理条款背书,对毫米级小件实为固定尺寸,且“约”与“±*%”矛盾、具体公差与通用条款冲突等问题均未解决。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资格条件的答复,以“联合体路径”搪塞,以不足*%的出版物标的绑架**%以上的教玩具供应商,违法事实清楚。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对评审因素主观含混、分值错配、重复评审的答复,以“误读排版”掩盖招标文件白纸黑字之结构性错误;代理机构对技术参数“响应条数占比”权重失衡的答复,以“分级赋分是通行数学处理”掩盖****项一般参数每项仅*.***分;代理机构对价格分拆分的答复,以“财务核算常态”掩盖量纲冲突与合成规则的缺失;代理机构对异常低价审查触发条件的答复,以“未禁止低于该价报价,掩盖变相最低限价之实质”。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对第三方检测验收条款三处矛盾的答复,以“内在逻辑一致”掩盖招标文件自相矛盾之事实;代理机构对**日交货期的答复,以“常规工期安排”掩盖其客观不可行性,且“管理系统”不在采购清单内却要求数据导入;代理机构对合同文本大面积空白的答复,以“系统通用模版”搪塞,中标人将在关键条款留白的合同上签字,权利义务毫无保障。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对证明要求畸轻畸重的答复,以“产品属性差异”为厚此薄彼寻找借口,**份***报告与一纸承诺函的反差恰恰证明参数为特定产品量身定做;代理机构对未开展需求调查与重点审查的答复以“书面记录按规定存档”敷衍,本项目多项参数明显未经合法审查程序;代理机构作为专业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大量明显违法条款视而不见、敷衍答复,其胡乱作为严重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代理机构质疑答复通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法定要求,构成“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遂宁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