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丹江口市交投绿色建材有限公司绿色建材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07-09
湖北/十堰 审批|立项|规划
关于丹江口市交投绿色建材有限公司绿色建材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湖北/十堰-2026-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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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江口市交投绿色建材有限公司绿色建材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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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年**月**日 **:**:**
发布机构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文号
十丹环函〔****〕**号

丹江口市交投绿色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丹江口市绿色建材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丹江口市东环路工业园,占地面积******.**平方米,建成后年生产砂石料***万吨、水稳层**万吨、商品混凝土**万立方米、沥青混凝土**万立方米、机制砖**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二、《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混凝土搅拌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过集气罩+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米排气筒(*****)排放;混凝土搅拌站粉料仓产生的颗粒物,经过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米排气筒(*****)排放;沥青搅拌站导热油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过低氮燃烧处理后**米排气筒(*****)排放;沥青搅拌站干燥筒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过低氮燃烧处理后**米排气筒(*****)排放;沥青搅拌站沥青储罐加热产生的沥青烟和苯并(*)芘,沥青搅拌工序产生的沥青烟和苯并(*)芘,均经过收集至冷凝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米排气筒(*****)排放;*#厂房破碎、筛分产生的颗粒物,经过集气罩+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米排气筒(*****)排放;*#厂房破碎、筛分产生的颗粒物,经过集气罩+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米排气筒(*****)排放;*#厂房水稳层搅拌产生的颗粒物,经过设备密闭+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米排气筒(*****)排放;*#厂房水泥料仓产生的颗粒物,经过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米排气筒(*****)排放;*#厂房制砖搅拌产生的颗粒物,经过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米排气筒(******)排放;*#厂房水泥料仓产生的颗粒物,经过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米排气筒(******)排放;加油设施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过加油机自带油气回收系统、油罐设置通气管、卸油点配套油气回收系统一套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标准限值;*****、*****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燃气锅炉标准限值;*****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沥青烟和苯并(*)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标准限值;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标准限值;项目厂区内、厂房外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标准。 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厂房和*#堆场厂房均应采用封闭式厂房;堆场*、堆场*和堆场*均应设置不低于物料堆放高度的围挡、物料覆盖防尘网,物料装卸采用喷雾降尘。厂内道路硬化,做好道路清扫和洒水降尘工作;厂区进、出口设置自动洗车装置,进、出车辆冲洗。

(二)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洗砂废水、车辆清洗废水、搅拌设备清洗废水经过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类区标准限值,其中靠近东环路一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类区标准限值。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

(五)做好移动源源排放管控。物料(除水泥罐式货车外)公路运输使用达到国五及以上中重型载货车辆或使用新能源车辆,到****年,清洁运输比例达到**%;厂内运输车辆全部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新增混凝土搅拌车使用新能源车辆,到****年,重型货车新能源比例达到**%,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比例达到**%。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机械,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机械“应电尽电”,到****年,叉车全部实现新能源化,装载机新能源比例达到**%。配备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记录运输车辆电子台账,门禁系统须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视频监控、台账数据保存三个月以上。加强车辆、机械维修保养,定期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严禁超标车辆运行作业。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年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烟(粉)尘*.***吨/年、二氧化硫*.**吨/年、氮氧化物*.**吨/年。

七、丹江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九、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十、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其批复文件应当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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