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2026-10-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山西省吕梁山国有林管理局**林草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森林植被恢复费安排的项目(专用设备购置)
三、采购时间:****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山西龙卫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号长风大厦**层*户(太原我创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号)集群登记
被投诉人*:山西省吕梁山国有林管理局
地 址:山西省临汾市广宣街**号
被投诉人*:山西帮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小店区汾东北路**号缘梦苑物业楼*层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同步公告中标供应商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构成采购过程严重不合规,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将国家强制性标准《消防水带》***********设置为一般评审扣分项而非实质性要求,内容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且存在重大缺陷;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停止评审,导致整个评审过程与中标结果严重违法,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公平竞争权及公共安全权益。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将“验收方案”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因素,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停止评审,导致评审过程严重违法,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公平竞争权。投诉事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评审规则设置“负偏离超过**项/包,否决该包投标”,属于将多项非实质性技术参数组合为隐性实质性要求,评审标准未合理量化且缺乏可预见性,构成重大缺陷,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公平竞争权和投标决策权。投诉事项*:中标人评审总得分存在重大疑点:未考虑价格扣除时公告得分超出理论最高分,若考虑价格扣除则主观项得分异常;因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公告《声明函》,导致投诉人无法核查,评标委员会存在严重评审错误,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合法中标机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山西省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