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6-10-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于田县教育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包二)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登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号河南省电子商务产业园*号楼**层*******
被投诉人*:于田县教育局
地址:于田县团结路***号
被投诉人*:于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于田县文化北路**号
五、基本情况
你公司于****年*月*日向于田县教育局提出质疑,于田县教育局于****年*月*日进行质疑答复,你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月**日将投诉书以邮寄形式发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于*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事项*:经核实,招标文件中燃气炉,中标企业提供产品型号*********,制造商为高新区广昊厨房设备厂。 据资料核查被投诉人对产品提供了产品检测报告,产品说明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材料;产品出厂日期燃气炉产品在****年*月*日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年版)》及《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规定,燃气灶具能效标识实施规则自****年*月*日起实施,****年*月*日前出厂的产品可延迟至****年*月*日加施能效标识,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事项*:经核实,招标文件中紫外线灯为成套设备,产品型号为 *************,制造商为广东星普节能光电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对产品提供了核心紫外线灯已完成法定备案,企业卫生许可、整机及灯管检测资料及已备案产品星普牌 **************(灯管型号),采购需求为紫外线灯成套设备,该参数设置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教学使用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不构成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于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于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于田县财政局 ****年**月*日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