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2026-10-10 00:00:00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案要案法庭改(扩)建文化布展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案要案法庭改(扩)建文化布展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案要案法庭改(扩)建文化布展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南京乐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号****室、****室
被投诉人: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经纬工程投资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号、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泰高路***号泰州国际汽车城**幢*******室、*******室、*******室
相关供应商:镇江金壁虎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意慧天下软装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镇江新区丁卯经十二路***号双子楼*座******室、镇江市京口区京岘家园**幢***室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对镇江金壁虎公司与镇江意慧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的核查申请,被投诉人未依法核查、未披露任何比对结果,答复程序违法;*.对镇江意慧公司涉嫌空壳陪标的异常情形,被投诉人偷换审查标准,未核实社保材料、未责令澄清说明;*.对镇江金壁虎公司履约能力的核查申请,被投诉人以“未设资质门槛”回避《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实质审查;*.评分异常,答复拒绝核查评分畸高畸低,回避非价格分反超*.***分的合理性问题;*.评审费超标准发放无合法依据,“极端天气补偿”系自创名目;履约保证金条款前后矛盾自认编制瑕疵。
投诉请求:*.依法受理本投诉并开展调查。鉴于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可能已于****年*月**日公告后发出、合同可能即将签订或已签订,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请求贵局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期间不超过三十日),待投诉处理完毕后恢复。\**.依职权调取本项目全部投标人(含镇江金壁虎公司、镇江意慧公司)在“苏采云”系统中的投标文件编制、上传痕迹(**地址、***地址、硬盘序列号、文件作者及标识码等),组织专项比对;同时核查两家供应商单位负责人、控股股东、授权代理人是否同一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调取镇江意慧公司投标文件所附拟派人员社保缴纳凭证,向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其真实性,并责令其就“*社保+零售业+*展馆业绩+***万畸高报价”的异常组合限期书面澄清。\**.调取本项目评标报告、各评委单项打分表,核查镇江金壁虎公司非价格分反超投诉人*.***分是否存在**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及第六十条规定的评分畸高畸低情形,核查评标委员会是否履行了畸高畸低“当场说明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的程序。\**.核查本项目评审费****元的发放标准、计发依据及签收台账,确认“极端天气补偿”有无合法依据;核查*****元代理费的定价依据与《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核查镇江金壁虎公司的履约能力(人员、设备、资金、同类业绩及施工组织能力),确认其是否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经调查查实存在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评分畸高畸低未依法处理、评审费违规发放等情形的,依法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或责令重新评审/重新招标,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主体依法处理处罚;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泰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