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2026-10-10 00:00:00


陇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陇财采处〔****〕*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兴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三江雅苑****室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在对陇南师范学院数字化设计与制造综合创新实验室建设项目调查核查时,发现甘肃兴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未妥善保存处置采购文件的问题的情形。
甘肃兴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中标结果公示上传记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为证。
三、处罚结果
经研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甘肃兴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拟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于*月**日向甘肃兴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陇南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等权利。截至*月**日,未收到甘肃兴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亦未收到其书面异议材料。
就甘肃兴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我局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倍、最高不超过*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的规定,对甘肃兴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通报,将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在**日内报告我局。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陇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南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