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陇财采处〔2026〕4号)
2026-10-10
甘肃/陇南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陇财采处〔2026〕4号)
甘肃/陇南-2026-10-10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陇财采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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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陇财采处〔****〕*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正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江岸名都*号楼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在对陇南师范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基础实验建设项目调查核查时,发现甘肃正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有效开展资格审查、未按规定答复质疑,存在工作不严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的情形。

甘肃正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项目评审打分表、质疑函、质疑答复函为证。

三、处罚结果

经研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甘肃正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拟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于*月**日向甘肃正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陇南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等权利。截至*月**日,未收到甘肃正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亦未收到其书面异议材料。

就甘肃正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我局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倍、最高不超过*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的规定,对甘肃正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通报,将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在**日内报告我局。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陇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南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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