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2026-10-10 00:00:00
清江浦区数字档案馆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清江浦区数字档案馆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清江浦区数字档案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南京苏语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中潘一村**号南化九村社区***室
被投诉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档案馆;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清江浦分中心(淮安市清江浦区政府采购中心)
被投诉人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明远西路**号;江苏省淮安市北京北路***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南京苏语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江浦区档案馆;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清江浦分中心(淮安市清江浦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中潘一村**号南化九村社区***室;淮安市清江浦区明远西路**号;江苏省淮安市北京北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采购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擅自组织方案评审、定向筛选供应商,涉嫌明招暗定、规避法定公开采购程序,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回避核心违法事实。*.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条款设置大量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证书加分条件,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方案评分部分未依法量化,**分主观评分无客观评审标准,为操控评审结果预留空间。*.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内容存在多处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应当依法予以纠正。*.采购人在质疑答复后、开标前主动电话邀约投诉人面谈,严重违反政府采购程序公正性要求,涉嫌干扰投诉人依法行使质疑投诉权利。*.采购人在质疑答复中多次以“向区领导汇报”回应质疑,将区领导捆绑介入采购争议,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构成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请求:*.依法暂停本项目全部采购活动,废止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取消已安排的采购活动,待全部违法线索核查完毕后重新依法开展采购。*.依法对本项目***万元财政预算资金采取暂停拨付措施,待投诉事项核查完毕后再行处理。*.依法责令采购人删除招标文件中所有排他性证书加分条款,主观无量化评分条款,重新编制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的采购需求与评审标准。*.依法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中存在的程序违法(以“空壳公司”“恶意造谣”等不当言辞替代事实和法律论证、以刑事追责威胁投诉人)等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依法对采购人在质疑答复后、开标前主动电话邀约投诉人面谈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该行为构成违法私下接触,依法追究采购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依法责令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立即停止一切与供应商的非公开、非正式接触,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程序的公开性要求。*.将采购人上述违规行为作为其在本项目中存在程序违法、涉嫌串通的重要证据,纳入本案全面审查范围,查证过程中如有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要求将证据移交纪委审查。*.依法对采购人在质疑答复中以“向区领导汇报”回应质疑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该行为构成以行政权力干预政府采购活动、压制供应商合法维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认定部分成立事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投诉事项*)、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投诉事项*)、**号令第十五条(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不成立的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条;*.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依据:**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责令采购人删除商务评分中“数据治理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风险评估”服务资质,对方案部分评分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并适当降低分值,依法规范答复供应商质疑。
六、其他补充事宜
清江浦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