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告知
2026-10-10
浙江/嘉兴 中标结果
刘某不服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告知
浙江/嘉兴-2026-10-10 00:00:00
  •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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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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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海盐县司法局

刘某不服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告知


  • 发布时间: ********** **:**
  •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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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盐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盐政复〔****〕***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告知,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海盐县望海某酒坊处(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购买一款白酒,此商品包装无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等,遂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责令被举报人整改,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处购买定制酒一箱六瓶,聊天记录均为定制酒。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并且此商品包装上有净含量***毫升,具有统一的质量和体积标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在浙江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作出的答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涉案商家明显偏袒,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综上,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告知并责令重做。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从程序上看: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在全国*****平台接到申请人举报,反映其从被举报人处购买的定制白酒,无生产许可证编号,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因申请人针对此事已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组织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核实情况,被申请人已在****年*月*日向被举报人依法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相关处置情况于****年*月**日作为举报答复反馈申请人。(二)从事实上看:被举报人有取得营业执照及“三小一摊”登记凭证,具备经营资质。其与申请人的聊天记录也证实,告知过申请人其销售的是散装白酒,可以提供包装,并将包装散装白酒的酒瓶和箱子拍照发给申请人知晓。虽然未向申请人提供涉案白酒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产品信息及合格证明,但现场检查中被举报人能提供涉案白酒的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证照,涉案白酒瓶身标注的信息也能证明涉案白酒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执行标准和合格情况等信息。被举报人属于未履行在销售过程中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情形,事实清楚。(三)从法律适用和裁量上看:被举报人未正确履行在销售过程中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由于被举报人在近两年内未存在因同类违法行为而被被申请人处罚的情形,在经营过程中也能正确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且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本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提供阅卷,并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称其与被举报人沟通过程中,申请人要求对白酒进行定制,被举报人满足其定制需求,进行预先定量包装,故被举报人销售的白酒应属于预包装食品,而非散装食品,被申请人仅凭商家单方照片定性为散装食品,未全面调查,程序违法,并补充提交了其与被举报人之间的聊天记录。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申请人在全国*****平台投诉称其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一款定制白酒,无生产许可证编号,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年*月*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处现场调查,并制作了相关笔录,调取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浙江省“三小一摊”登记凭证、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白酒的相关照片、申请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被举报人抖音页面截图和装散装白酒的酒瓶、包装照片。该白酒原包装上标注有食品名称、配料、执行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及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查询,发现被举报人近两年未受到过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通过申请人和被举报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可知被举报人在销售前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其销售的是散装白酒并可以提供包装服务,申请人指定了一款包装,被举报人根据申请人指定进行包装及发货。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的散装食品存在容器、外包装上没有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违法行为,遂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举报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年*月*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整改报告,已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完成整改。

****年*月**日,申请人在全国*****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称其从被举报人处购买的定制白酒,无生产许可证编号,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依据前期调查情况,于****年*月**日在全国*****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反馈,告知申请人已责令被举报人改正并给予其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投诉单及流转截图、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及浙江省“三小一摊”登记凭证、进货单据、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白酒相关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抖音页面截图和装散装白酒的酒瓶、包装照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截图、整改报告、当场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关于“预包装食品”的术语和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本案中,被举报人从四川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货,作为白酒经销商将大包来货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白酒。被举报人在销售前已告知申请人其售卖白酒为散酒,且根据申请人要求进行包装,应当认定被举报人销售的是散装白酒。即便因双方意思表示瑕疵导致申请人对定制酒的含义产生误解,亦无法改变涉案白酒的客观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被举报人销售的散装白酒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故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亦无不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调查、处理、告知等法定职责,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刘某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告知。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

 

海盐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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