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2026-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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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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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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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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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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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盐县司法局
马某不服海盐县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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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盐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盐政复〔****〕***号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海盐县公安局。 申请人马某不服被申请人海盐县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于****年**月**日补正。****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年*月*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书面向被申请人举报(报案)称,被举报人朱某经营的某吧(嘉兴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长期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收上述报案材料,未对申请人的报案出具报案回执。申请人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处理,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答复称:****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称某吧(嘉兴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提供有偿陪侍、保安人员配备不足、未进行安全检查及配备安全设备、未按照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等问题,并请求:*.对被控告人朱某(嘉兴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侦查。*.书面答复所有处理决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并依法赔偿损失。 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某吧注册名称为嘉兴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雪茄和酒类。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申请人系邮寄举报信,非当场接报案能够口头告知,且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法律文书送达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某街道,地址不祥。 申请人身份证地址为河南省杞县裴村店乡某村,投诉举报信邮寄地为长沙市,法律文书送达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某街道,但两次主动至某吧人处进行大额消费要求提供服务。仅今年以来,申请人以同样方式多次在舟山市、绍兴市等地邮寄举报并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请求本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某吧注册名称为嘉兴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雪茄和酒类。****年*月*日晚至*月**日凌晨,申请人与同行人员在某吧消费*****元。****年*月**日晚至*月**日凌晨,申请人与同行人员在某吧消费*****元。****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反映某吧(嘉兴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提供有偿陪侍,保安人员配备不足,未进行安全检查及配备安全设备,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情况,请求“*.对朱某(嘉兴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侦查;*.书面答复所有处理决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并依法赔偿损失”。 另查明,****年*月,申请人在绍兴市越城区以完全相同的案由提起过一次举报并申请行政复议。****年*月,申请人在舟山市普陀区以完全相同的案由提起过两次举报并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总计**件,在全省提起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诉讼**件。 以上事实由投诉/举报信及相关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平台查询记录、行政复议案件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基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依法实施投诉、举报行为,不得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政复议是救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定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须符合法定要件。本案中,申请人在消费领域投诉举报较多,举报内容格式化,要求“赔偿、奖励”的特征。申请人多次故意购买有偿陪侍服务后举报,呈现出明显的“非为生活消费需要,非为维护受损的合法权益,实质是通过举报、行政复议谋求不正当权益,违背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申请人提起大量行政复议案件,空耗行政资源,其行为已非为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不具有保护的必要性。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马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海盐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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