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不服海盐县人民政府西塘桥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法定职责
2026-10-10
浙江/嘉兴 质疑投诉
徐某不服海盐县人民政府西塘桥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法定职责
浙江/嘉兴-2026-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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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海盐县司法局

徐某不服海盐县人民政府西塘桥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法定职责


  • 发布时间: ********** **:**
  •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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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盐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盐政复〔****〕**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海盐县人民政府西塘桥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徐某不服被申请人海盐县人民政府西塘桥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法定职责,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某村某弄**号现有住房,于****年经审批后合法建造,是申请人一家唯一的宅基地。该房屋建于****年,且是多孔板预制结构,建造时受建筑材料、建筑技术、建筑要求等历史原因方面的限制,在安全问题上隐患甚多,已属危房,又在日常生活方面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求。****年由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申请人所在的房屋地块被定为“搬迁撤并类”,列入“某村整体搬迁”。这是非国家建设项目需要的搬迁,是被申请人新农村改造的自行规划项目。所涉搬迁的农户,户籍不变,搬迁后还是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涉搬迁人员也没有纳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享受范围之内。此搬迁与国家项目征用不同,被搬迁人依法享有保留一户一宅基地的基本权利。作为有建房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人,有选择退出宅基地的公寓房,还是选择政府统建宅基地排屋安置的自主权。

申请人一直都愿意搬迁撤并,因不满《西塘桥街道农房搬迁实施办法》(西街〔****〕**号)仅有退出宅基地的公寓房搬迁安置方式,剥夺搬迁人选择权,故未能顺利搬迁。

被申请人施行新的《西塘桥街道农房搬迁实施办法》(西街〔****〕*号),同时宣布原《西塘桥街道农房搬迁实施办法》(西街〔****〕**号)作废。****年*月**日,申请人通过海盐邮政专递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要求按〈西塘桥街道农房搬迁实施办法〉(西街〔****〕*号)规定实施搬迁的申请》(以下简称《搬迁申请》),提出申请人具备建房资格的条件,有选择政府统建排屋的安置权。但至今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要求搬迁的申请依法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搬迁申请作出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搬迁安置要求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的申请属于重复申请,被申请人不答复的行为并不违法。申请人于****年*月**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应当审批同意申请人原地(或异地)翻建房屋或按照《西塘桥街道农房搬迁实施办法》(西街〔****〕*号)拿排屋安置。被申请人对其申请进行了答复,明确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时提供《西塘桥街道农房搬迁实施办法》(西街〔****〕*号)适用的区域为西塘桥街道盐平塘以北,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西塘桥街道盐平塘以南,不适用该办法。申请人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准予申请人按照《西塘桥街道农房搬迁实施办法》(西街〔****〕*号)搬迁安置或翻建房屋。被申请人在答辩状及庭审中明确“《西塘桥街道农房搬迁实施办法》(西街〔****〕*号)适用的区域为西塘桥街道盐平塘以北,被答辩人的房屋位于西塘桥街道盐平塘以南,不适用该办法”。

被申请人虽未对申请人《搬迁申请》进行答复,但在之前已经对申请人的要求按照《西塘桥街道农房搬迁实施办法》(西街〔****〕*号)搬迁安置或翻建房屋进行答复。被申请人无需重复进行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不答复的行为并无不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提供阅卷,并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称:《西塘桥街道农房搬迁实施办法》(西街〔****〕*号)以盐平塘分界,盐平塘以南不适用该办法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是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某村村民,其房屋位于西塘桥街道盐平塘以南。****年*月**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搬迁申请》,认为申请人位于西塘桥街道某村某弄**号的房屋已列入“某村整体搬迁”,请求被申请人按照《西塘桥街道农民搬迁实施办法》(西街〔****〕*号)对申请人实施搬迁,并签订协议。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收后未作相关回应。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关于要求房屋翻建的申请》的答复书曾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及行政诉讼答辩时均已答复,《西塘桥街道农房搬迁实施办法》(西街〔****〕*号)适用的区域为西塘桥街道盐平塘以北,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西塘桥街道盐平塘以南,不适用该办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亦未签订搬迁协议,被申请人并无给申请人安排统建宅基地排屋安置的职责。

以上事实由搬迁申请及物流信息、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起诉状、行政答辩状、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判决书、申请人房屋位置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西塘桥街道农房搬迁实施办法》(西街〔****〕*号)规定,搬迁的实施对象是“西塘桥街道盐平塘以北,有合法住房、自愿放弃原农村宅基地,并将宅基地交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的农户”,其搬迁原则是自愿,适用地区范围是“盐平塘以北”。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西塘桥街道盐平塘以南,不适用该文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搬迁协议,被申请人亦无给申请人安置的法定职责,且以上内容被申请人在另案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

 

     海盐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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