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2026-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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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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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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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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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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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盐县司法局
吴某不服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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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盐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盐政复〔****〕**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吴某不服被申请人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认定,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年**月**日,本机关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年*月向被申请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提交了****年**月参加工作的相关资料。****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认定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年**月,实际缴费年限**年*个月。 申请人于****年**月参加工作,工作单位为海盐某厂。****年*月,申请人响应政府号召提出辞职申请,经海盐某厂同意后下海自谋职业。这一事实有《海盐县第二轻工业局人事调配介绍信》《海盐某厂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份增列工资基金明细表》《关于同意吴某辞职的函》等证据证实。因此,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年**月。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年**月参加工作显属错误。申请人****年**月至****年*月的工龄(*年*个月)依法应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被申请人未予以认定缺乏依据。申请人辞职前的*年*个月工龄依法应视作缴费年限,与后续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及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被申请人未将申请人上述工龄纳入累计缴费年限,直接导致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受损,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参加工作时间及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的认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定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将****年**月至****年*月在海盐某厂工作的*年*个月工龄合并计入累计缴费年限,重新核算申请人享有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在****年**月**日《关于搞活企业固定工制度的通知》(浙政〔****〕**号)下达之前辞职,其辞职前的工龄,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清晰、充分。申请人****年**月入职海盐某厂,****年*月从该厂辞职,****年**月,申请人重新参加工作。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号),第三条中规定如下:“企业职工在省政府浙政〔****〕**号文下达之日后,经企业批准辞职并持有《辞职证明书》的,其辞职前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合并计算”。根据上述规定,由于申请人是在浙政〔****〕**号文件下达日****年**月**日前的****年*月从海盐某厂辞职的,因此,申请人****年**月至****年*月间的工龄不能与****年**月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被申请人基于申请人上述事实及相应法律规定,得出关于申请人的连续工龄及累计缴费年限为**年*个月的认识与结论,有理有据,合法成立。因此,申请人****年**月至****年*月在海盐某厂工作的时间按照浙政〔****〕**号和浙劳险〔****〕***号文件规定无法计算为连续工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对申请人作出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认定合法有据,请求本机关予以维持。 听证程序中申请人称:本案不适用《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号)。申请人认为此文件并未明确排除****年**月**日前辞职人员的工龄连续性,仅规定该日期后辞职的可合并计算。应结合**世纪**年代下海潮的背景来理解浙劳险〔****〕***号文。被申请人适用****年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年作出的辞职行为作出了不利于申请人的结果,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 经审理查明:****年**月,申请人到海盐某厂工作。****年*月**日,海盐某厂批准申请人辞职,《关于同意吴某辞职的函》记载“兹有本单位职工吴某,性别男,****年*月出生,****年**月参加工作。用工性质为集体固定工人。现因吴某本人提出辞职申请。根据本人要求辞职的申请,经研究同意自即日起对吴某按辞职处理”。****年*月**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材料。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确认申请人累计缴费年限“**年*个月”,视同缴费年限“*年*个月”,实际缴费年限“**年*个月”,并载明“该人员从****年*月起具有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 《关于搞活企业固定工制度的通知》(浙政〔****〕**号)落款时间为****年**月**日。 以上事实由退休“一件事”联办申请表及附件、海盐县二轻局人事调配介绍信存根、海盐某厂****年**月增列工资明细表、海盐某厂****年*月职工名册表、海盐某厂关于同意吴某辞职的函、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在省政府浙政〔****〕**号文下达之日后,经企业批准辞职并持有《辞职证明书》的,其辞职前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合并计算”。本案中,申请人辞职时间为****年*月**日,浙政〔****〕**号文下达之日为****年**月**日,辞职时间早于文件下达的时间,故申请人认为其辞职前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缺乏法律、政策依据。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档案材料,作出核定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为“*年*个月”,实际缴费年限“**年*个月”,对申请人作出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认定并无不当。 浙劳险〔****〕***号第三条第二款并未减损申请人的权益,该文件是浙政〔****〕**号文下达之日后部分辞职人员辞职前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的依据,实际是增设了部分人员的权益,但本案申请人不符合该政策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吴某作出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认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
海盐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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