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认定
2026-10-10
浙江/嘉兴 质疑投诉
杨某不服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认定
浙江/嘉兴-2026-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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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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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盐县司法局

杨某不服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认定


  • 发布时间: ********** **:**
  •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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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盐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盐政复〔****〕**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杨某不服被申请人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认定,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于****年*月**日补正,****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年**月经海盐县武装部批准入伍,****年*月退伍,服兵役期间共计*年*个月。根据《退伍军人登记表》记载,申请人服役期间表现良好,获嘉奖一次,退伍证编号为(****)准退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问题的决议》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复员转业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和企业部门工作的,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在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军龄应视同缴费年限。

然而,被申请人在****年*月**日核定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出具《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时,却以申请人曾于****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三个月为由,援引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认定申请人服兵役期间的军龄不应计入工龄,该认定存在明显错误。

该文件针对的是职工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后,重新参加工作时连续工龄计算的问题,其调整对象是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而非退伍军人在服兵役期间形成的“军龄”。申请人的军龄形成于****年至****年服兵役期间,远早于****年的刑事处罚,且军龄的性质、形成时间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存在本质区别,该文件不适用于申请人军龄的认定。申请人虽于****年受到刑事处罚,但并未被开除军籍,服役期间的良好表现亦有明确档案记载。被申请人未依法将申请人****年**月至****年*月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计入工龄,导致申请人的累计缴费年限仅被核定为**年**个月,与实际应享有的缴费年限存在显著差距。该行政行为不仅违背了国家保障退伍军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也直接导致申请人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遭受损失,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的认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将申请人服兵役期间的军龄计入工龄。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年**月至****年*月间服役,退役后先后在建设银行某支行、浙江某有限公司等单位工作。****年,申请人补缴了****年**月至****年**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截至****年*月,申请人实际缴费年限为***个月。****年*月*日,申请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个月的刑事处分,发生了丧失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的客观情形。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号)对职工受刑事处分期间的连续工龄(缴费年限)的计算作出了规定。****年*月**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浙劳险〔****〕***号文件理解适用的问询作出答复,复函第二条明确退伍军人受刑事处分后,其军龄不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对申请人作出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中关于累计缴费年限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政策正确,请求本机关予以维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提供阅卷,并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律适用存在根本性错误,其援引的规范性文件调整对象错误且与上位法抵触;二、被申请人认定“军龄因刑事处分丧失视同资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混淆了不同阶段、不同性质的行为后果;三、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背国家保障退伍军人权益的立法精神,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年**月经海盐县武装部批准入伍,并于****年*月批准退伍。****年*月**日,申请人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补缴其****年**月至****年**月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月数为**个月。****年**月**日,申请人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自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转至浙江某有限公司。****年*月*日,海盐县人民法院于作出(****)浙****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年*月**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确认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年**月”,累计缴费年限“**年**个月”,视同缴费年限“*年*个月”,实际缴费年限“**年**个月”,对申请人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未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予以认定。

以上事实由退休“一件事”联办申请表及附件、退伍军人登记表、行业单位职工补缴、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海盐县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联系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证明、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浙劳险〔****〕***号文件理解适用的复函》认为,退役军人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军龄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军人此前因军龄形成的连续工龄也与一般职工相同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年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因此申请人在部队服役的军龄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故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杨某作出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认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

 

海盐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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