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2026-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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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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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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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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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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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盐县司法局
张某不服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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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盐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盐政复〔****〕***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盐综执罚决字〔****〕第*****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年**月**日本机关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申请人行为是受案外人黄某组织安排,仅为配合黄某而倾倒了三车约***立方米的建筑垃圾。黄某笔录中提到大部分渣土实际为中铁大桥局自身施工所倾倒,与申请人和黄某无关,被申请人将案涉地点总计****.*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全部归责于申请人缺乏事实依据。***车多的车辆是谁装的、谁倒的被申请人均未查清。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显失公平。在同一案件中,主要组织者黄某仅被处以*****元罚款,而作为协助者的申请人却被处以高达**万元的罚款。对同一违法行为,责任程度不同的当事人作出处罚结果天差地别的处理,有违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本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年*月**日,被申请人经海盐县人民政府武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武原街道办事处”)移交,发现申请人涉嫌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晚至*月**日凌晨期间,安排两台挖机,将大型半挂运输车装载的建筑垃圾处置(倾倒、平整)在武原街道翁金线与环城南路交叉口通苏嘉甬高铁中铁大桥局项目部内最南侧区域,申请人每日均在处置现场。期间,共处置建筑垃圾*批次总计***车次以上,处置方量共计****.*立方米。违法处置的建筑垃圾主要成分为渣土,混合有少量砖块、塑料垃圾等。申请人违法所得无法查明。截至目前,现场建筑垃圾仍未清理。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规定。申请人处置建筑垃圾未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应依法认定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序号**“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三档,处置建筑垃圾体积在*****³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三、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且处罚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海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盐编〔****〕**号),被申请人作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有本事项行政处罚权。*.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立案调查后,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年*月*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听证申请,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年*月**日被申请人举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根据听证笔录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于****年*月*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均依法依规进行,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益。 四、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关于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根据申请人的自述、处置倾倒点附近的监控、相关车辆的行驶轨迹导出记录等,并综合各类证据材料,申请人主动询问黄某想处置倾倒建筑垃圾(渣土),车队方亦由申请人去电联系,且现场的挖机、钢板均由申请人安排进出场,申请人本人亦每次均在处置现场。故认定申请人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人,证据确凿。*.关于处置方量的认定是否准确。根据处置倾倒点门口监控,结合项目部*月砂石料进货明细,申请人处置建筑垃圾车次达***车次以上且每车次均为大型货车。结合申请人自述,一车土方量大于***³,处置土方量大于*****³。倾倒的土方量由具有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按规范程序测绘,结果为****.**³,与通过车次计算所得方量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被申请人将测绘成果方量作为处置方量认定的依据,认定准确。*.关于是否存在执法不公的问题。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证据充分,而申请人辩称处置地施工单位存在非法处置行为,无事实依据。申请人申辩中述及的案外人黄某违法行为,经查,黄某为当事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被申请人已依法作出处罚,且认定方量一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请求本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黄某进入中铁大桥局项目部内确定在该项目部内最南侧区域倾倒建筑垃圾。黄某欺骗入口处保安,协助申请人将挖机设备、钢板运输至倾倒地。****年*月*日至*月**日,申请人在中铁大桥局项目部内最南侧区域处置建筑垃圾。 ****年*月**日武原街道办事处接到中铁大桥局举报反映中铁大桥局项目内最南侧存在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武原街道办事处立案后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黄某、申请人、保安魏某、保安孙某、中铁大桥局工作人员周某、中铁大桥局工作人员戴某、挖机驾驶员吴某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年*月**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黄某在现场称现场挖机及铺设钢板是申请人的。申请人在****年*月**日调查(询问)笔录中称现场两台挖机是申请人的,现场钢板是申请人铺设的;在****年*月**日调查(询问)笔录中称开豫*****白色丰田小车的人是挖机驾驶员,是申请人的朋友。黄某在****年*月**日调查(询问)笔录中称现场的挖机、钢板是申请人*月初带到现场的,渣土一般是晚上**点以后倾倒;在****年*月**日调查(询问)笔录中称申请人和黄某说过前几晚的建筑垃圾都倾倒在最南边;在****年*月**日调查(询问)笔录中称*月*日联系保安把挖机钢板放进去。 武原街道办事处于****年*月**日将案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当日进行立案。被申请人于*月**日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对申请人涉案的两台挖机进行查封扣押,于*月*日对黄某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于*月*日、*月**日两次对申请人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月*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责令申请人于****年*月**日前将倾倒在现场的****.*立方米建筑垃圾(渣土)清理完毕。被申请人经查询确认申请人和黄某在****年*月*日至*月**日期间,未在海盐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行政许可相关核准手续。*月**日,被申请人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对申请人的两台挖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日。*月**日,被申请人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对申请人的两台挖机解除查封扣押。*月**日和*月**日,被申请人分别两次到中铁大桥局项目部最南侧进行勘验检查。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取了申请人两台挖机的《挖掘机转让合同》,大桥局进出口监控,案发地鹰眼监控,大桥局附近卡口监控,部分渣土车车辆轨迹,私家车、板车车辆轨迹。监控显示*月*日至*月**日申请人均驾驶浙*****黑色奔驰小车进入中铁大桥局项目内部,晚上总计有***余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进入中铁大桥局倾倒建筑垃圾。案发地鹰眼监控显示*月*日至*月**日,浙*****黑色奔驰小车和豫*****白色丰田小车均在挖机关闭灯光停止工作几分钟后一起从挖机附近处驶离。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倾倒建筑垃圾区块不属于海域范围,地块土地性质为首荡村集体土地,地块地类为其他草地。海盐县滨海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报告》显示案涉渣土填方量****.***³,现场勘验情况显示建筑垃圾主要为渣土,混合有砖块、塑料垃圾等。截至目前,现场倾倒建筑垃圾仍未清理。 ****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申请人。****年*月**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听证。****年*月**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时间。****年*月**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举行听证。被申请人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于****年*月*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立案审批表、*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照片及说明、两台挖机现场照片及说明、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车辆信息照片及说明、浙建资质审批监管在线平台查询结果及证明、****年*月*日黄某调查(询问)笔录、****年*月*日张某调查(询问)笔录、****年*月**日张某调查(询问)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工作联系函、取证单、豫*****查询结果、浙*****照片及说明、询问通知书、****年*月**日中铁大桥局案件部分看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送达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情况、武原街道办事处移交函、内部审批表、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调查取证函、县自然资源局复函、武原街道办事处执法协助函、执法协助函、武原街道办事处查封(扣押)决定书、延长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函、县生态环境分局复函、****年*月**日武原街道办事处现场勘察、****年*月**日武原街道办事处现场勘察、****年*月*日武原街道办事处现场勘察、武原街道办事处现场照片及说明、*份武原街道办事处张某调查(询问)笔录、*份武原街道办事处黄某调查(询问)笔录、*份武原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调查(询问)笔录、****年*月*日大桥局证明、涉案建筑垃圾运输车的高速***记录、案发期间监控整理的时间轴及汇总表、浙*****案发期间的案发点卡口照片、被申请人拨打申请人电话记录照片及说明、*月*日—*月**日浙*****在盐的行驶轨迹、*月*日—*月**日豫*****在盐的行驶轨迹、大桥局****年*月砂石料车的进货明细、土方测绘报告、土壤检测报告、海盐县自规局临时用地核准建议书、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听证申请书、听证意见书、授权委托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申请人的代理意见、认定意见书、相关监控视频、相关送达回证和物流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在黄某协助下进入中铁大桥局项目部内,确定最南侧空地为处置建筑垃圾的位置,后将自己的两台挖机运送至案涉位置,铺设方便建筑垃圾运输车进入的钢板。监控显示****年*月*日至*月**日,申请人与挖机驾驶员进入中铁大桥局项目内,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经测绘为****.**³。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第**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三档,处置建筑垃圾体积在*****³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万元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召开听证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申请人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盐综执罚决字〔****〕第*****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
海盐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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