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不服被申请人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6-10-10
浙江/嘉兴 质疑投诉
朱某不服被申请人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浙江/嘉兴-2026-10-10 00:00:00
  •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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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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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海盐县司法局

朱某不服被申请人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 发布时间: ********** **:**
  •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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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盐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盐政复〔****〕***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朱某不服被申请人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自然资规信公〔****〕第**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海盐县望海街道某村某组村民,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年**省道(沪杭复线)涉及某村的征地协议”。****年**月**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对于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未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信息公开工作,故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全部的申请内容。

综上,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要求获取“****年**省道(沪杭复线)涉及某村的征地协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年**月**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及检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案涉答复,并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邮寄案涉答复。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事实清楚,依据准确。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即开展检索,经检索未发现该政府信息。后,被申请人又查询****年期间有关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年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土地管理部门与集体组织签订征地协议。故,被申请人未制作该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尽到合理的调查检索义务,且对该不存在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本机关予以维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提供阅卷,并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未提出新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年**省道(沪杭复线)涉及某村的征地协议”。被申请人现存档案已全部纳入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被申请人通过档案管理系统检索关键词“**省道沪杭复线”,显示无信息;检索关键词“沪杭复线”,检索发现*份档案材料,未见涉及某村在****年前后时段的征地协议;检索关键词“**省道”,检索发现**份档案材料,未见涉及某村在****年前后时段的征地协议。****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于****年**月**日签收。

以上事实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面单、物流信息、检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年**省道(沪杭复线)涉及某村的征地协议”,被申请人经充分检索未检索到相关信息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了检索、答复、送达等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朱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自然资规信公〔****〕第**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

 

海盐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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