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佳木斯-2026-10-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永兴村冷冻制冷设备(二次)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开展项目评审,****年*月**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达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德惠市胜利办事处六区***栋***层**号
被投诉人*: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机关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
被投诉人*:黑龙江翰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万新社区嘉木年华小区*号楼***号商服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主要投诉事项为:
(一)被投诉人驳回投诉人质疑、未对中标人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进行实体审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
(二)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否决中标人以***制冷剂响应招标文件****/*****混合制冷剂实质性技术要求的投标,评审结论错误。
(三)中标人投标文件中制冷剂型号***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混合制冷剂根本不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四)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所载双极压缩机品牌为“雪山”、压缩机*及压缩机*品牌为“博莱特”,却将全部压缩机的制造商填报为佳木斯市雪山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博莱特”品牌真实制造商博莱特(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不符,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二)(三)(四)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