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2026-10-10 00:00:00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法执勤车辆维修服务采购采购需求公开
本项目为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台公务用车的日常维修和保养服务。维修包括车辆日常维修保养、总成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
*.供应商具有机动车维修经营和管理资质;
*.入围供应商的确定:有效投标人在三家及以上,按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入围单位;根据合格投标人数量确定入围家数,入围数量按合格投标人**.*后向下取整方式确定(例:合格投标人*家则***.*=*.*,取*家入围),最多选取评分前五的*家入围单位。
*.合同授予方式:本项目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人的方式采用直接选定方式,由采购人从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二、相关标准:
按国家和地方标准执行
三、技术规格:
车辆的日常保养、美容、检修、抢修,年度检测及大修等,确保车辆安全、正常行驶,保障司乘人员工作正常开展。
*.车辆日常保养;
*.车辆大修、中修、小修和日常出现的故障修理;
*.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老化零配件更换;
*.车辆外表划痕、划伤、漆面修复等;
*.轮胎、轮毂更换及修补,其中动平衡检测服务、检测胎压、补气、更换破损气门嘴不得额外收费;
*.出现特殊情况,由采购人及供应商根据合同和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供应商须提供**小时紧急救援服务;
*.提供蜡水洗车、室内干洗、汽车太阳膜、脚垫、座垫等。
*.中标企业每年至少对所维修车辆进行两次(含)以上的巡检。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期限:维修服务期限定为两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框架协议一年一签,每年的总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年度预算***万。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按季度分四次按实际产生维修、保养、采购费用结算。中标人的零配件价格应按《长沙市公车维修结算单配件价格表》*成交折扣计算,表中无描述的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修理工时费应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人应将车辆维修的清单和维修金额报表报采购人,付款凭正式税务发票,发票须由成交人开具。
*.车辆维修保养各项费用计算方式如遇政策性调整时,按照新的价格计算标准执行。
*.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如有最新规定,本项目合同终止,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车辆维修计费对工时单价、工时定额、整车油漆(含拆装)费设置上限值。
*.维修企业维修工时不得高于**元/工时。修理工时按《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 版)》执行。
*.配件材料按照****年《长沙市公车维修结算单配件价格表》进行折扣报价,其中油漆、轮胎、电瓶不收取工时费。
五、服务标准:
*.维修经营场地面貌及外观形象,应具有综合汽车维修或专项维修所需设备、维修经营场所门面、仓库、办公室、维修车间等;各工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培训证书在有效期内。
*.具有专业服务团队及技术力量,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服务期间相关咨询,并设立专线电话。业务分办、服务响应由专人负责服务接待工作,并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
*.具备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管理措施。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要求,服务人员须按照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规范操作,并具备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
*.在服务过程中,成交人应做诚信经营、文明服务、随到随修(节假日、双休日应正常营业)。服务期间,不得以节假日等缘由变动服务价格。如采购人接到因成交人服务质量原因导致的所属送修单位对维修质量、服务态度等不满意投诉*次以上,采购人有权根据投诉事实情况暂停或终止成交人服务资格。
*.合同执行过程中,成交人应对采购人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提供积极配合。
*.其他要求:
(*)采购人提出旧件回收要求,修理厂必须配合。
(*)维护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小时,待料除外。
(*)供应商提供节假日、雨雪冰冻灾害性天气等应急状况时的解决方案。
(*)★中标人修车前必须接到采购人经过审批同意的车辆维修审批表及维修清单。(须填写车牌、里程数等相关信息)
(*)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车辆在外抛锚时,提供**小时应急救援服务,并开设维修绿色通道及紧急救援。
(*)供应商若提供虚假材料成交,经采购方现场核实不具备承修资格后,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人自行承担后果。
*.★中标人未凭采购人有效车辆维修审批表修车的一律不予结账;未批先修的;私自变更维修内容的;维修内容、工时明显不合理,价格严重不符合市场行情或在一个年度内三次(含)以上与价格认证部门最终核定价格差距在 **%以上的;均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六、验收标准:
本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成交人应当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材料费、工时定额与工时费价格。
*.中标人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公里或者**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公里或者*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中标人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车主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中标人要全部赔偿。
*.成交人应确保车辆维修保养中所使用的汽车配件、配件材料的质量,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零配件。车辆重要零配件(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的使用应有采购人的签字确认。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采购人,在取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使用。除易损件外,配件、配件材料至少质保*个月,有正规的出厂合格证,不得使用“三无”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以旧代新,质价不符,少修多报,乱收费、搞回扣等。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追回损失,取消成交人资格。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