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2026-10-09 00:00:00
阳新县财政局关于对****年省市民生工程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年省市民生工程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
地址:黄石市
被投诉人:阳新县生态能源服务中心
地址:阳新县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年省市民生工程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我局于****年*月**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湖北雷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法定形式及实质要求,不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其响应文件应作无效处理。
投诉事项*:湖北雷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询价文件要求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不符合询价文件商务条款“必须”的要求。
(二)投诉请求
投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
投诉请求*:认定湖北雷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法定格式及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属无效响应,不具备中标资格。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审查,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太阳能路灯”,属于货物类采购。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第一项和第六项规定,本项目采购文件进行中小企业划型时,仅将采购项目中的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未将配件灯杆、电池、太阳能板以及相关辅料拆分划型;同时,参考财政部国库司对留言编号************的回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若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实践中一般仅将采购项目中的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配件、辅料等材料通常不作为单独标的物,也不对其生产厂商单独提出划型要求。”因此,中标供应商湖北雷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系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的物和所属行业进行填写,符合法定形式及实质性要求。
第二、经核查,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号),太阳能路灯未纳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因此无需办理全国统一的生产许可证。制造商江苏凌亿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照明器具制造,具备合法生产案涉产品的法律主体资格。同时,结合该公司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灯杆、电池、太阳能板等核心部件****年度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制造商厂内相关照片与视频,足以证明该制造商具备生产并交付符合采购文件质量要求产品的履约能力,其作为投标供应商的产品制造商,生产资格有效。
第三、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湖北雷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信用中国及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不存在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不良记录,具备本项目投标供应商资格。针对投诉人提出的制造商江苏凌亿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违规记录的问题,本机关经核实后确认:中标供应商湖北雷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制造商江苏凌亿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不存在交叉持股或实际控制等关联关系;本项目招标文件仅对“供应商”的投标资格作出要求,并未将“货物制造商被列入行为记录名单”列为禁止投标、中标的条件。因此,将制造商的不良记录与中标供应商的投标资格直接等同挂钩,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湖北雷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灯杆、电池、太阳能板、***光源、控制器等产品的检测报告出具时间均为****年度;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出具检测报告的机构为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获证机构,相关检测资料符合询价文件商务条款要求。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阳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阳新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