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市-2026-10-09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鑫普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额敏县也迷里文化园生态文旅基础设施提升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鑫普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塔额路十六地段***号*****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年额敏县也迷里文化园生态文旅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串通投标案件,项目编号*************,该项目共有*家供应商投标。通过政采云平台核查,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沈阳著凡商业展示有限公司与新疆鑫普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地址、标书制作**地址、标书制作***地址(网卡地址)等硬件信息一致,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个人编制,或委托同一单位、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问题。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列明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经我局审查后对该项目进行立案。案件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对参与此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沈阳著凡商业展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焘、新疆鑫普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飞飞、上传业务的第三方服务商额敏县易阳图文负责人郑学智依法开展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额敏县易阳图文负责人郑学智问询取证,其书面、口述证言确认:两家企业均在本店制作本项目标书。****年*月*日,我局根据前期调查内容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新疆鑫普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飞飞提交申请陈述申辩材料,在陈述申辩过程中,该公司能够认识到自身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对本案调查认定的串通投标行为予以认可,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
六、处罚依据
新疆鑫普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供应商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七、处罚结果
决定对对新疆鑫普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元(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叁拾贰元肆角捌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额敏县财政局
*、联系人:张政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