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市-2026-10-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玉米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三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绿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城北大道****号乐天工业孵化基地南区**栋厂房***室
被投诉人:新疆疆博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塔城市昌南国际**号楼***室
五、基本情况
供应商新疆绿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疆博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就该项目做出的质疑答复书,向本机关提交政府采购投诉书,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该投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未将“第三方检测报告必须覆盖全部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否决条件,原复核意见自行增设材料要件,变相把评分项材料转化为符合性审查废标依据,违反财政部**号令规定。
投诉事项*:原评审及复核答复,实质上颠倒综合评分法法定评审逻辑,错误用评分项证据材料约束符合性审查,违反先符合性审查、后评分打分的法定顺序。
投诉事项*:原评审未依法行使澄清、说明、补正程序直接废标,复核答复的理由不能免除评标委员会法定澄清义务,评审程序违法。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实,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处理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