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2026-10-09 00:00:00


项目名称:泾川县窑店镇坳心村“和美乡村”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盛世强科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城北棚户区改造项目*号楼*单元***室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机关收到泾川县窑店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关于泾川县窑店镇坳心村“和美乡村”建设项目中标供应商拒签合同及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报告》,经调取采购人移送报告、弃标函、磋商文件、招投标资料等书证材料,并对甘肃盛世强科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谈话问询,现已查明甘肃盛世强科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泾川县窑店镇坳心村“和美乡村”建设项目中标供应商,以核心设备制造商产能紧张无法按期供货为由,向采购人提交书面弃标函,属于无正当理由向采购人弃标,拒签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甘肃盛世强科商贸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机关已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泾财告字(****)*号),已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三、处罚结果
鉴于甘肃盛世强科商贸有限公司主动配合调查和认错态度,我机关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一)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万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元(大写:肆仟捌佰元整);
(二)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联系泾川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银行、微信或支付宝方式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泾川县人民政府或平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泾川县财政局
****年**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