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10-08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塔城市-2026-10-0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塔城地区智慧诊疗平台项目(一包)(三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东华医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号楼**层****室

被投诉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人民医院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文化路**号

被投诉人*:塔城地区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迎宾路六合广场环路三号(六合大厦东侧)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人民医院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文化路**号

五、基本情况

东华医为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塔城地区人民医院、塔城地区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就塔城地区智慧诊疗平台项目(一包)(三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评标委员会自行创设招标文件未载明的否决投标条件,以“装饰装修报价占比不符合要求”为由否决投诉人投标,评审行为违法。
投诉事项二:评标委员会自行创设招标文件未载明的否决投标条件,以 “报价条目数量与招标需求清单子项数量不一致” 为由否决投诉人投标,且未依法履行澄清义务,评审行为违法。
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事后通过更正公告补充废标条件,反证原三次招标评审行为缺乏招标文件依据,属于典型的“先废标、后补规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详见附件—第四次招标公告及更正公告内容)
针对投诉事项一:经核实,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条载明“装饰装修的占比金额:信息化占比**%,装饰装修占比*%,投标人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限价,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前附表明确载明的占比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经核实,招标文件“**.*供应商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关键内容表达不清、或者未按要求填写或提供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将不能通过符合性检查,按重大偏离处理。”招标文件“五、采购需求 投标人应注意在本表中的所报货物和服务的技术应答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部分序号、采购需求部分要求做到逐条响应,否则由此造成评审小组无法认定的情形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采购单位本次采购项目需求共***项,供应商东华医为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报价清单***项,未按照采购文件中提供的采购需求填列报价明细表,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三:经核实,第四次招标更正公告的修改属于新一轮采购活动,依法独立于第三次招标,不能直接作为第三次招标违法的自认证据,事实依据不足,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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