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市-2026-10-0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疆塔城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能力提升项目相关设备采购(三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波华仪宁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谷中路(东)***号*幢***层、**幢*层西侧
被投诉人*: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西街***号亚欣国际酒店五楼
被投诉人*:新疆塔城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光明路**号
五、基本情况
宁波华仪宁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新疆塔城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能力提升项目相关设备采购(三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评标委员会主观武断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不满足*.*.*碰撞池技术参数,直接作出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投标无效的认定;评审程序违法,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函》对该违法评审行为予以维持,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针对投诉事项一:经核实,招标文件中“★*.*.*碰撞池:质谱二级碰撞池具备片状透镜组结构或采用≥***°弯曲结构,在保证离子能够线性加速的同时,有效去除交叉干扰,灵敏度不损失。”属于实质性条款,按照招标文件中“产品性能技术指标的评审标准”,需提供有效证明文件。通过调取投诉人投标文件第***页关于碰撞池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其提供的实物照片仅有外观实拍图,图上无任何指标、无铭牌参数、无标注,没有任何能直接读出招标文件中要求技术参数的信息,属于未提交能够佐证该参数的有效证明载体。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该事项亦不属于澄清补正范围,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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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地财购〔****〕**号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