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市-2026-10-0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疆塔城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能力提升项目相关设备采购(三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久硕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前坊镇前坊大道***号***室
被投诉人*:新疆塔城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光明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西街***号亚欣国际酒店五楼
五、基本情况
南昌久硕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新疆塔城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能力提升项目相关设备采购(三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产品性能技术指标的评审标准中,存在违法将一般技术条款变相设定为实质性废标条款。评审规则存在歧义、裁量空间过大,极易造成评审不公。重复设置约束规则,变相抬高投标门槛,不合理加重供应商举证义务。重复设置约束规则,变相抬高投标门槛,不合理加重供应商举证义务等问题。
投诉事项二:售后服务人员配置的评审标准中,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的问题。
投诉事项三: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标准中,评分条款设置过于细化、苛刻、主观,评审标准不明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四:技术培训方案的评审标准中,评分条款设置过于细化、苛刻、主观,评审标准不明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五: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标准中,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证明材料要求、评审标准模糊主观、扣分规则过于严苛,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六:评分标准中存在大量、无国家标准、疾控行业常规检测刚需支撑的不合理条款。
投诉事项七:三重四级杆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多项技术参数组合指向特定品牌,变相排斥多数主流供应商。
投诉事项八:*.*.*离子传输系统采用锥孔传输为不合理技术门槛,排除大量主流合规产品。
投诉事项九:*.*.*碰撞池≥***°弯曲结构,限定特定技术路线,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十:*.*.**可兼容毛细管电泳,属于非项目必需功能,增设不必要门槛。
投诉事项十一:*.*.*质量分析器可升级同品牌内置定性质量分析器,设置非必要升级需求,限定原厂生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
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所有投诉事项共计十一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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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地财购〔****〕**号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