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中医院安保服务采购更正公告(2)
2026-10-08
安徽/合肥 变更澄清
肥西县中医院安保服务采购更正公告(2)
安徽/合肥-2026-10-08 00:00:00

肥西县中医院安保服务采购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肥西县中医院安保服务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问题:磋商文件业绩评分条款仅认可******;已履约完毕******;业绩,排除正在履约同类安保业绩,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

事实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供应商业绩******;评分条款约定:******;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的安保服务业绩(已履约完毕),每提供一个业绩得*分,最高得*分。******;

该条款将评分业绩限定为已履约完毕,排除了正在履约过程中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安保服务同类业绩。正在履约的安保服务项目,同样能够客观反映供应商同类项目服务经验、项目实施能力、人员管理水平与履约实力,完全可以证明供应商承接本医院安保项目的服务能力。当前国内多地政府采购同类安保服务类项目,均将正在履约的同类业绩纳入评审计分范围,本项目仅接受已履约完毕业绩,变相缩小合格业绩范围,对存在大量优质在履约同类项目数量不足的供应商构成限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差别对待、限制潜在供应商情形。

请求: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上述业绩评分条款进行更正,将正在履约的、****年*月*日以来签订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安保服务业绩纳入本项业绩得分范围。

答复:不予修改,按原磋商文件执行,理由如下:

*.本项目要求******;已履约完毕******;业绩,是为客观评价供应商最终履约效果、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该条款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未针对特定供应商设置差别待遇,不存在不合理限制。

*.正在履约业绩尚未完成合同周期,最终履约质量、服务效果无法确认,不能完整证明履约能力。

*.多地做法不构成法定强制要求,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评审因素。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 称:肥西县中医院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青龙路与站下路交叉口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号楼*楼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晶晶

电 话:*************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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