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9-30
吉林/延边 质疑投诉
安图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吉林/延边-2026-09-30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安图县万宝镇中学冰雪运动训练器材及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及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栋*单元***室

被投诉人*:安图县万宝镇中学

地址:安图县万宝镇

被投诉人*:吉林省隆元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图县明月镇明月路***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珠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然街以东,超凡大街以西,乙四路以北中海·蘭庭四期(一)第**幢***号房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悬浮地板制造商河北百晟达塑胶地板有限公司数据不具有真实性,属于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制造商深圳斯坦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能力。

投诉请求:暂停该项目合同签订与执行,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的规定,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经向制造商河北百晟达塑胶地板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该公司属于微型企业,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号)的相关规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并非认定企业是否具备相应产品生产能力的唯一依据;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明令禁止以经营范围为由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人仅以经营范围未载明相关生产内容主张虚假响应,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图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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