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喀地财购裁〔2026〕20号)
2026-10-08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喀地财购裁〔2026〕20号)
新疆/喀什-2026-10-0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地区教师培训中心校用家具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楠禾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地区曙光国际五金建材家居博览城

被投诉人*: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喀什市夏玛勒巴格路**号

被投诉人*:喀什地区少数民族小学教师培训中心

地址:喀什市利民路***号

相关供应商:喀什星光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市东湖街道办芙蓉社区新城南路朝阳小区外*号楼****号店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新疆楠禾家具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地区教师培训中心及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就“喀什地区教师培训中心校用家具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新疆楠禾家具有限公司于*月*日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所填信息与实际不符。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号令)“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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