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2026-10-08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康县应急防汛物资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投诉人:新疆博讯智航信息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通安南路****号阳光恒昌万象天地*区一期*****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名称:康县应急防汛物资采购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元
被投诉人*:康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陇南市康县人民东路与白云山路交叉路口东北**米
被投诉人*:甘肃康昕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第三安置区
二、投诉受理情况
本机关于**** 年*月**日收到投诉人递交的《关于康县应急防汛物资采购项目(二次)的政府采购投诉书》。投诉人因对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在法定投诉期限内依法提起投诉。经核查,投诉事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受理条件,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正式受理。
三、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及法律认定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塑料编织袋、吨袋、雨衣、雨鞋、铁锹、救生衣、救生圈、照明设备等应急防汛物资,均为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通用货物,采购人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
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财政部**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本项目采购标的包含**大类应急防汛物资:塑料编织袋、吨袋、雨衣、雨鞋、防汛锣、手摇报警器、铁锹、救生衣、救生圈、多功能手提探照灯、防水头灯、***轻便式移动工作灯、救生抛投器、多功能喊话器、铅丝笼、多功能应急灯。物资品类复杂,既有简单劳保类物资,又包含救生抛投器、专业照明设备等专业应急装备,各类产品技术参数差异较大,并非全部物资技术标准完全统一;同时,项目对产品性能、检测报告、防水等级、拉力强度、续航、抛射距离等均设置了详细、差异化的技术指标。其次本项目属于应急物资采购,对供应商配送保障能力、应急供货方案、质量保障、售后抢修等有较高要求,项目服务标准并不完全统一,招标文件对配送车辆、现场应急供货、到货验收、上门维修、故障响应时效均设置了专项要求。
综上,本项目不属于单纯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项目。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财政部**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主观评分项未进行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及甘肃省相关规定。
经核查,根据逐条核对本项目评分明细,本项目各评审因素均已经细化、量化,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五十五条及甘肃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商务部分评分项(*)售后服务(*分):拆分为售后服务人员配备、残次货物退换响应措施、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个独立指标;人员配备、退换措施设置多档分值;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明确划分:响应时间≤*小时 、*小时<响应时间 ≤**小时、 **小时<响应时间<**小时、响应时间≥**小时,每一档直接对应明确分值,同时明确缺陷判定标准。(*)配送能力(*分):拆分为配送车辆数量、投入项目服务人员数量两项;车辆:≥*辆得*分、*辆得*分、*辆得*分;人员:≥*人得*分、*人得*分、*人得*分,数量区间直接一一对应分值。(*)实施方案(**分):明确包含出货、运输、应急、存放、交货、验收六项指标,写明扣分规则:缺一项扣*分,存在一项缺陷扣*分;文件明确定义何为“缺陷”,评审判断标准清晰。(*)供货方案(*分):拆解为供货计划、供货流程、运输保障、供货时效四项指标;明确缺失一项扣*分,一项缺陷扣*分,并且专门定义缺陷情形。
*.技术部分评分项。(*)质量保证措施(**分):列明四大强制内容:①质量管理制度;②供货质量保障措施;③维修质量保障措施;④质保期满备件供货承诺;明确缺失一项扣*分,一处缺陷扣*分,同时写明缺陷判定标准。(*)技术响应(**分):拆分为技术性能(*分)、检测报告(*分);参数每一项负偏离扣*.*分;每一份无效/不达标的检测报告扣*.*分,扣完为止。
综合评分法中,实施方案、售后服务、供货方案这类方案类评审项,本身带有一定专业判断属性;本项目已经做到:①拆分出明确的一级评审子指标;②设置固定的缺项扣分标准;③明确定义“缺陷”的判定情形;④每一档情形直接绑定固定分值。已经将方案类评审指标转化为可对照、可量化的评审标准,并非只设置模糊、笼统的“方案优/良/差”描述,符合财政部**号令第五十五条及甘财采[****]*号“细化评分标准和评分区间”的要求,评标专家依据书面列明的标准打分,不存在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的情形。
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有评审因素均已细化量化,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采用“暗标盲评”方式,但对暗标部分未作任何评分标准规定,仅规定了格式要求,实质上导致暗标评审缺乏明确的评审依据,违反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的法定要求。
经核查:本项目纳入暗标评审的技术部分,已在采购文件评分明细表中明确设置评审因素、分值、评审内容以及扣分规则。以质量保证措施评审项为例,该暗标评审项分值为**分,明确要求评审内容包含①质量管理制度、②供货质量保障措施、③维修质量保障措施、④承诺货物质保期满后在使用过程中需更换备件时按此次投标报价供货四项内容;同时量化了评审规则:四项内容完整、描述详细合理、完全贴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能够有效保障项目实施质量的得满分**分;内容每缺失一项扣*分,内容存在缺陷的每一处缺陷扣*分,两类扣分累加计算,本评审项分值扣至*分为止,不进行负分倒扣。暗标评审具备清晰、可量化的评审指标、得分条件和扣分标准。其次,采购文件中关于暗标格式的条款,属于投标文件的编制、形式合规性要求,是保障盲评、防止评审人员识别投标人身份的配套管理规则,并非评审打分标准;打分标准独立设置在技术标评分细则内,二者功能不同、并行适用,不存在仅规定格式、没有评分标准的情形。
综上,该项目暗标评审因素、分值、加减分规则已经细化量化,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分值对应规定,评审依据充分、规则清晰。投诉人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 类防汛物资的**份独立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出具单位须为持有***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或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该项目要求提供大量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和难度,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核查:*、本项目为防汛应急物资采购项目,物资用于防汛抢险救灾,直接关系汛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属于应急保障类物资,对产品质量、性能可靠性要求高。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对应物资的检测报告,目的是核验所投防汛物资的技术指标、安全性能是否满足本项目防汛抢险的实际使用需求,该要求与采购标的、项目风险保障目标具有直接关联性,属于保障产品质量的合理需求,并非随意增设条件。*、采购文件设定的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认定、****认可、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属于通用、公开的资质条件,国内具备上述资质、可承接防汛类物资检测业务的机构数量充足,不存在限定特定供应商、特定检测机构的情形,没有排斥潜在供应商。*、防汛物资虽部分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检测目录内项目,但国家强制检测≠采购人不得根据项目安全需求约定检测佐证材料。采购人基于防汛应急的特殊风险,设置质量佐证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保障采购质量的原则;同时采购文件公告至投标截止的周期,预留了供应商准备检测材料的合理时间,没有不合理抬高门槛。
综上,本项检测报告及检测机构资质要求,是结合防汛应急项目特殊性设置的质量验证条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本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扣分规则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核查:一是本项目技术响应评审项,本项分值**分,设置两项评审内容:*是投标产品技术性能响应,满分*分,明确参数出现一项负偏离扣*.*分,扣完为止;*是**类防汛物资检测报告核查,满分*分,明确每发现*份检测报告无效或对应物资检测结果不达标,扣除*.*分,扣完为止。上述扣分规则清晰、分值固定、判定标准明确,属于可量化、可比对的评审规则。二是技术性能评审以招标文件载明的各类防汛物资技术参数作为判定基准,以负偏离项数量作为量化扣分指标,每一项负偏离对应固定扣分值;检测报告评审以检测报告有效性、检测结果达标情况作为判定基准,以不合格报告份数作为量化扣分指标,不合格报告份数与扣分值一一对应,评审因素和量化指标直接匹配,评审专家仅需对照投标响应资料、检测材料统计偏离数量、不合格报告份数即可计分,不存在无量化标准、自由裁量打分的情形。三是本项目技术参数、检测要求均结合防汛物资抢险使用的安全需求设定,技术响应评审内容与本项目防汛物资采购需求直接相关,扣分规则提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所有潜在供应商能够提前知晓评判标准,可对照参数准备投标材料,符合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法定要求。
综上,本项目技术参数对应的扣分规则已设置明确的量化判定指标,评审因素和量化指标一一对应,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未按规定明确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比例,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文件载明中小企业整体预留、预留比例***%,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适用小微企业报价价格扣除评审优惠规则,采购文件无需载明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比例,采购文件相关设置符合政策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不依法受理质疑,违反法定职责。
经核查:投诉人于****年*月**日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于*月**日发出质疑函,该发出时间属于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法定质疑期限内。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其内部正式收悉时间作为判定质疑是否超期的依据,混淆了质疑“发出”与“收到”的法律概念,据此对投诉人质疑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履行质疑处理法定职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予以支持。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被投诉人限期对投诉人提出的全部质疑事项依法作出实质性答复,对采购代理机构另行处罚。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两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康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