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农业]新张俞村现代设施农业产学研项目(智能温室区)[A3300000090003918002001]
2026-10-02
浙江/宁波 招标采购
[鄞州区][农业]新张俞村现代设施农业产学研项目(智能温室区)[A3300000090003918002001]
浙江/宁波-2026-10-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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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2026-10-02 00:00:00
新张俞村现代设施农业产学研项目(智能温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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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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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张俞村现代设施农业产学研项目(智能温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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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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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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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宁波市鄞供农文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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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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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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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华裕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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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彩路***号、龙翔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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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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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新宇、周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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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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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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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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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张俞村现代设施农业产学研项目(智能温室区)施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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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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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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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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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内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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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通知内容:*、关于资信标业绩评审条款对联合体业绩认定规则不明确,不利于联合体投标人公平得分的问题。
答复:招标文件资信标“类似工程业绩”评分项仅评审运营类业绩,且已明确资信标业绩如为联合体投标的以承担运营的成员提供,如承担运营单位为联合体中标签订合同的,还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以联合体协议书的工作责任分工为准。本项目不涉及施工业绩的评定,无需提供施工业绩。
*、关于技术标评分细则缺少各档次可量化评审标准,主观裁量空间过大问题。
答复: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但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可量化的评审要求出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故本项目不适用于此文件,且异议函援引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并非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合同文件对于**年运营期权责、费用承担、考核退出、违约金上限约定缺失,风险分配失衡,严重影响投标报价编制问题。
答复:本项目**年运营期权利义务已在招标文件及本项目****年*月**日发布的澄清、修改通知所附附件《运营合同》中明确。内容包括费用承担、考核机制、退出与移交、收益归属事项,不存在运营期权责、费用承担、考核退出约定缺失的情形。另,《运营合同》明确了运营期违约责任已按合同约定明确各类违约情形及处理方式,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依法请求适当减少,不存在无限追责的情形。此外,招标公告*.*项已载明本项目投资估算额,各项运营商务条款及计算基数均已明确,不存在异议函所称“各家报价测算口径不一致、报价不具备可比性”的情形。
*、关于专用合同条款大量违约金条款未设置整体累计上限,部分违约处罚严苛,风险分配不对等问题。
答复:招标文件第四章施工合同条款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版示范文本)》并结合本项目实际编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未强制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必须设置全部违约金的整体累计上限。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已对主要违约金设置明确的分项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上限为履约担保金额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工程质量违约金金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各项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承诺的对应限额中扣除,超出限额部分发包人有权在结算价款中扣除,不存在异议函所称“违约金无限制叠加”的情形。发包人违约责任按合同通用条款第**.*条约定执行,双方违约责任条款均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同等适用。
*、关于施工图纸玻璃温室硬化率指标,缺少设施农业用地合规佐证材料,整改责任及费用边界不明,影响投标人成本核算问题。
答复:本项目设施农业用地已依法完成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文件属于项目用地管理档案资料,不属于依法必须随招标文件公开的内容。如后续因用地合规性原因导致需要整改的,相应责任及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与承包人无涉。
*、关于本项目存在大量需要补充、细化的实质性内容,如发布修改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问题。
答复:本次澄清、回复内容均系对招标文件既有条款的重复、确认和说明,未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未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影响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本项目开标、投标截止时间不作调整。
*、权力告知
如异议人对本次招标文件澄清、回复不满意的,异议人可按招标公告约定的联系方式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鄞州区农业农村局)予以投诉。;招标文件修改内容:本次澄清、回复未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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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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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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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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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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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点击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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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平台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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