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2026-09-15 00:00:00
致全县农药、兽药、人工饵料、调水用品经营者、使用者的一封信
全县农药、兽药、人工饵料、调水用品经营者、使用者:
农药、兽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物资,对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人工钓饵、调水用品广泛应用于休闲垂钓、水产养殖领域,是丰富群众休闲生活、保障渔业生产的重要产品。为加强农药、兽药、人工饵料全链条监管,筑牢安全生产底线,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富宁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郑重提示如下:
一、规范经营行为,净化药物销售市场
农药经营者要做到合法合规销售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农药,不得挂靠借用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不得超范围销售限制使用农药,严禁离开经营场所销售农药,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建立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的制度,确保限制使用农药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规范线上经营,严格落实备案制度。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不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农药防治效果,不误导农药使用者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严禁通过互联网等违规售卖禁用农药或假劣农药。
兽药不得无证经营,包括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范围等行为。不得经营假冒劣质兽药,包括销售无批准文号、无二维码、过期失效、变质污染、成分含量不达标的兽药等行为。不得违反兽用处方药管理,未凭执业兽医开具处方笺,擅自销售处方药,违反兽药分类管理制度等行为。不得违规出售原料药,包括将原料药拆零或直接销售给养殖者,或非法把人药当兽药销售等行为。不得缺失购销记录与追溯记录,包括购销台账、追溯信息不真实完整等行为。不得诱导违规用药,包括向养殖户推荐、诱导使用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或指导超剂量、超范围用药等行为。
各类渔具、渔资线下门店、线上电商经营主体,须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相关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不采购、不存储、不销售来源不明、标签缺失、质量不合格、疑似非法添加违禁成分的人工钓饵、调水用品;不得通过文字、话术违规诱导销售人工钓饵产品,不得通过文字暗示调水用品具有预防治疗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严禁售卖各类“三无”产品,不私自分装、勾兑不明成分的制品。
二、强化合规购药,科学安全使用药物
农药使用者要增强合规购药和安全用药意识,应当到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农药门店购买农药,线上购买农药时要查验经营资质,妥善保留购买凭证,不从无证摊点、流动商贩等渠道购买农药。严禁使用禁用农药、超范围使用限用农药,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兽药使用者不得超限、超量用药,包括将兽药用于批准说明书以外的动物种类或病症、随意加大剂量、不按疗程用药等行为。不得违禁用药,包括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或将人用药品直接用于动物等行为。不得无视休药期,包括动物在用药期或休药期内被提前出栏销售等行为。不得直接使用原料药,包括原料药未经制剂加工直接添加至饲料或饮水等行为。不得记录不规范,包括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信息虚假、残缺等行为。
广大垂钓爱好者、垂钓场所经营者、水产养殖从业者作为钓饵产品使用主体,应当树立守法、绿色、安全理念。优先选择正规厂家、标识齐全的产品,不购买“三无”产品。不得自行在垂钓饵料、窝料中添加人用药、地西泮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正确区分调水用品和兽药功能属性,警惕调水用品非法隐性添加兽药成分,不得将调水用品替代兽药用于水产病害防治。
三、畅通举报渠道,构建全域监督格局
鼓励全行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向相关执法部门提供非法生产、非法销售和非法添加的违法线索,配合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零容忍全链条防控体系。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邮寄地址:富宁县新华镇文苑路,富宁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七楼
邮编:******
让我们以实际行动守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共同维护全县农药、兽药、人工饵料、调水用品市场秩序,助力农业绿色健康发展。
富宁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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