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武财采决〔2026〕9 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9-29
广西/南宁 质疑投诉
南武财采决〔2026〕9 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广西/南宁-2026-09-2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武鸣区中医医院****年第三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分标*)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骏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凤凰社区文博路*号名仕轩***座*层**号

被投诉人*:南宁市武鸣区中医医院

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五海路*号

被投诉人*: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号商业综合楼*区五楼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群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大园工业区*栋***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市骏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南宁市武鸣区中医医院****年第三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分标*的中标结果不服,于****年*月*日向采购人南宁市武鸣区中医医院及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本机关收到投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依法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投诉人于****年*月*日完成补正。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再次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后,被投诉人南宁市武鸣区中医医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明确认为本案投诉事项成立;被投诉人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主张投诉事项不成立;相关供应商深圳市群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主张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本项目分标*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且不具备依据原评审报告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撤销本项目分标*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二)责令采购人南宁市武鸣区中医医院及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武鸣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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