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2026-09-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忻城县低空“+**”赋能乡村振兴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汇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金禄大厦第八层*座**号
被投诉人*:忻城县国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忻城县城关镇古乐路
被投诉人*:广西国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来宾市维林大道**号*来宾国际大酒店**楼*区
五、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年*月**日,采购人忻城县国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国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对忻城县低空“+**”赋能乡村振兴项目(项目编号:**************)进行公开招标。****年*月*日,投诉人广西汇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于代理机构作出的答复不服,****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二)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本项目使用粤桂东西部协作资金采购,该资金管理办法及自治区财政厅、来宾市财政局资金下达通知均明确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代理机构以“采购主体为国有企业”为由拒绝就质疑事项进行实体审查,请求财政部门依职权确认本项目是否应当接受政府采购监管。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八(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厂商)的答复,仅以“有多家厂商能满足”的空泛声明作出回应,未提供任何厂商名称、产品型号或证明材料,属于“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投诉事项*:更正公告仅修正合同文本问题,对参数指向性、评分标准量化等核心质疑未作实质性修改。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二)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成立。确认忻城县低空“+**”赋能乡村振兴项目(项目编号:**************)属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本项目已开展的采购活动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该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已开展的采购活动合法有效。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广西汇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城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忻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忻城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