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2022-10-09 00:00:00
标的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 | *********** | 监测编号 | ||
| 标的名称 | 临沂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临沂民泰石艺有限公司等*人的担保追偿权 | 转让底价 | ****万元 | |
| 挂牌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 标的所在地区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交易条件 | ||||
| 挂牌开始日期 | ********** | |||
| 挂牌公告日期 | **个工作日 | |||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
| 延牌规则 | 少于等于*个意向受让方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个周期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重大事项及披露内容 | *.基本情况:****年*月**日,临沂民泰石艺有限公司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签订《借款合同》,临沂民泰石艺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临沂分行借款****万元,借款期限**个月。转让方临沂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青岛中商青银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清音山水园林有限公司、王卫军、吕明、王卫娟、王海玲为该笔借款提供反担保。由于债务人临沂民泰石艺有限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截至****年*月**日,转让方代债务人向莱商银行临沂分行偿还本金****万元及利息***.******万元。 该笔担保追偿权由保证人王卫军、吕明、王卫娟、王海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青岛中商青银投资有限公司,城发集团(青岛)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由出质人青岛清音山水园林有限公司以质押的股权{他项权登记编号为:(青黄岛)私营股权登记设字【****】第******号}承担质押担保。 *.诉讼情况:根据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鲁****民初****号]、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鲁**民终****号]判决: (*)由被告临沂民泰石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转让方代偿款****.******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万元为基数,自****年*月**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计算); (*)由被告临沂民泰石艺有限公司支付转让方律师代理费*万元; (*)如果被告临沂民泰石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第(*)确定的时间内不履行还款义务,转让方对被告青岛清音山水园林有限公司质押的股权{他项权登记编号为:(青黄岛)私营股权登记设字【****】第******号}享有优先权,有权对该股权进行拍卖、变卖,从所得的价款中对本案确定的债权和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优先受偿; (*)被告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青岛中商青银投资有限公司、王卫军、吕明、王卫娟、王海玲、城发集团(青岛)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万元由被告负担。 因临沂民泰石艺有限公司、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青岛中商青银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清音山水园林有限公司、城发集团(青岛)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王卫军、吕明、王卫娟、王海玲未全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转让方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月**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鲁****执****号】,查封上述被执行人名下价值****万元的财产一宗。 上述判决书、裁定书及财产查封情况置于中心备查。 *.债权情况:截至基准日****年*月**日,临沂民泰石艺有限公司代偿债权本金****.******万元,利息、违约金***.******万元,迟延履行金**.******万元,诉讼费**.****万元,律师费*万元,合计债权总额****.******万元。(本项目利息金额由于计算方法等原因与实际金额可能存在误差,具体以相关合同协议及有效法律文书计算为准) *.本项目仅列示截至基准日的代偿债权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余额,基准日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等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上述债权及其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标的查看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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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自《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债权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确认已就与本债权处置相关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政策性文件等规定进行了充分和必要的研究及就此取得了充分和必要的专业咨询意见,受让方确认该等相关规定适用于本交易、本协议资产文件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对资产文件的管理和执行,并且自愿遵守该等规定并自愿承担因不熟悉或不能正确理解该等规定而引发的任何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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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处置方案 | ||||
| 组织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
| 三、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购买。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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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 四、保证金交纳规则 | ||||
| 收取方案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 日**:**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 受让方应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履行相关交易程序、办理相关交易手续、并按规定交纳交易费用。 | |||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临沂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北京路临沂商会大厦*号楼****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 | 杨智勇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 内部决策情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