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9-30
吉林/松原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松原-2026-09-30 00:00:00

扶余市财政局


扶财处罚〔****〕*号

当事人:松原市鑫易隆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街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年扶余市物资储备中心采购自然灾害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参加上述政府采购项目中,于****年*月**日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成交金额为人民币***,***.**元。经查,你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所投*****;插排*****;产品的制造商申报为安徽勒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机关调查核实,安徽勒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经销商,实际制造商为泰力实业有限公司。你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制造商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投诉材料、你单位投标文件(含《中小企业声明函》)、安徽勒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泰力实业有限公司授权书及营业执照、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等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扶财罚告〔****〕*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对你单位处以中标成交金额***,***.**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大写)叁仟玖佰柒拾肆元整(¥*,***.**元),上缴国库。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罚款缴纳方式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扶余市财政局行政办公室领取非税收入缴款码,持缴款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扶余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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