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2026-09-30 00:00:00
- 索 引 号:**********************
- 备注/文号:翔财采〔****〕*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投诉人:罗普特(厦门)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凤岐路*****号***室
单位负责人:张翔
被投诉人*:厦门翔发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金海街道鸿翔西路****号*号楼***单元、***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和金
被投诉人*: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民安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林鸳缘
相关供应商: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望海路**号*楼
单位负责人:施叔龙
投诉人罗普特(厦门)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公司”)参与厦门翔发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采购公司”)代理的“厦门双十中学金海分校综合布线、安防设备及广播等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过程中,对翔发采购公司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
经查,该项目采购人为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采购标的为“厦门双十中学金海分校综合布线、安防设备及广播等信息化建设”。该项目采购预算***万元,最高限价***.*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同日发布更正公告,*月**日开标评标,*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确定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厦门分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罗普特公司于****年*月**日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翔发采购公司于****年*月*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因罗普特公司投诉书不符合要求,我局通知罗普特公司对投诉书进行修改补正。经罗普特公司修改补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投诉。
我局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翔发采购公司、区教育局和相关供应商广电厦门分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转送投诉书副本,向翔发采购公司、区教育局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就投诉事项作出说明,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
投诉人罗普特公司所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广电厦门分公司体系认证得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审结果认定错误。
罗普特公司认为: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核查,未查询到广电厦门分公司具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认证信息,广电厦门分公司不满足相关评分得分条件。翔发采购公司在质疑答复中仅笼统表述广电厦门分公司所提供的认证证书证明材料符合评分标准,未说明核查过程,未回应罗普特公司提交的查询截图,未说明采信广电厦门分公司认证材料的具体理由和依据,质疑答复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广电厦门分公司投标文件所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名称与工商登记信息不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罗普特公司认为:中标结果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列明制造商之一为“广州市郎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公司无果,仅能查询到“广州郎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信息,属于投标文件关键信息不真实。经查询,广州郎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本为**万元截至该项目开标时间,该企业成立不足*个月,相关产品(**网络广播主机、**广播话筒、壁挂喇叭、**网络音箱、防水音柱等电声类设备)须提供具备***/****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以佐证参数达标。以该企业成立时间之短、注册资本之低、经营条件之局限,客观上不具备短期内完成产品定型、批量生产、整机送检并取得全套检测报告的完整条件,相关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重大合理怀疑。翔发采购公司质疑答复既未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工商信息登记不一致作出解释说明,也未对相关检测报告开展实质性核查,回避了核心问题,未审慎履行核查职责。
投诉请求:撤销原评审结果及错误质疑答复意见;依法对广电厦门分公司相关体系认证材料重新核查,纠正违规评审结果;核查广电厦门分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对违规问题予以整改并书面答复。
被投诉人翔发采购公司和区教育局答复意见:
*.关于投诉事项*
参照国库司留言答复(留言编号:************)相关意见:“分公司参加投标时,其资质、业绩、设备和人员证明的认定由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总公司的资质、业绩、设备和人员证明应该予以认定。”广电厦门分公司所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其被认证单位均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但招标文件未对该类证书归属作出限制性规定。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广电厦门分公司所提供的认证证书证明材料符合得分标准,质疑事项不成立。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内部讨论、研判过程细节属于法定保密信息,且投标人投标资料属于商业秘密,故具体情况不予对外公开。
*.关于投诉事项*
罗普特公司在质疑阶段,未提及制造商名称不一致相关问题,此为其后续新增主张。根据广电厦门分公司关于《协助调查工作联系函》的复函,经其核查,《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检测报告中载明的“广州市郎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系制造商经办人员笔误,其登记注册全称为“广州郎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故意虚构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
针对质疑事项中有关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主张,根据广电厦门分公司提供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变更通知,检测报告可通过该公司新查询网站输入报告编号进行核验查询。我司对涉及检测报告开展逐一核验查询,所有检测报告均可正常查询、信息匹配一致。同时,根据原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罗普特公司未提供有效事实材料支撑,未提交有效证据材料支撑其质疑主张,该质疑事项缺乏充分事实依据。
综合上述情况,罗普特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相关供应商广电厦门分公司答复意见:
*.关于投诉事项*
广电厦门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获证组织均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证机构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证书状态均为有效。广电厦门分公司已完整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及相关截图等佐证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认证证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分公司与总公司系同一法人主体,管理体系认证的获证组织为法人单位,其认证效力自然覆盖证书载明范围内的分支机构经营活动,招标文件并未限定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分支机构)名称字面一致,罗普特公司以“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为获证组织名称进行检索未果,系其查询口径错误,不能据此否认上述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在质疑阶段经复核认定广电厦门分公司提供的材料符合得分标准,评审过程符合相关规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制造商主体真实、唯一,不存在关键信息不实。经核查,“广州郎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系依法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登记状态为“在业”,登记信息完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小企业声明函所载“广州市郎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与工商登记名称“广州郎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系同一主体,二者差异仅在于行政区划表述中是否带“市”字的通俗称谓,属于明显的文字笔误,且有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对应。
该笔误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影响主体识别,“广州郎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郎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指向同一市场主体,不存在主体混淆或信息不实;不影响划型结果,该公司为依法设立的微型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划型指标真实准确;不构成主观欺诈,该“市”字差异系日常用语习惯导致的非实质性笔误,广电厦门分公司及制造商均无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意图;未对评审产生实质影响,该笔误未改变制造商主体的真实性,未影响采购人对产品来源及供应商资格的审查判断。
“****** *****(美卡瑞)”品牌及产品真实存在。“****** *****(美卡瑞)”系广州郎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专业音频品牌,相关电声产品均由该公司自主研发、生产或合法采购,产品真实存在,质量合格,具备完整的生产及供货能力。
关于投诉人“成立时间短、注册资本低”的质疑不能成立。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均未将货物制造商的成立时间长短、注册资本规模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旨在扶持包括新成立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投诉人仅以制造商成立时间短、注册资本低即推定其无生产能力、无履约能力,既没有招标文件依据,也与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相悖,该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检测报告真实性的质疑缺乏证据支撑。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仅基于主观推测提出“重大合理怀疑”,并未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相关检测报告存在伪造、变造或其他虚假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经调查,我局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第*.*项“评标标准”中,商务评分项目第*项规定:“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每个得*分,满分*分。注:需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及能够体现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查询的,且证书处于有效状态的截图(查询截图至少需包含证书编号、证书状态、发证机构),否则不得分。”
经查,广电厦门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集团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明确授权广电厦门分公司代表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所有事宜。同时,广电厦门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就该项目商务评分项目第*项提供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截图,相关证书均在有效期内,获证单位均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广电厦门分公司属于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厦门地区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广电厦门分公司经总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其民事责任由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同时,该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对分公司参加投标时相关认证证书的认定作出规定,总公司的认证证书应予以认定。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关于制造商名称与工商登记信息不符的投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第(三)项“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经查阅罗普特公司质疑函内容,罗普特公司并未对广电厦门分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之一的“广州郎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与工商登记信息不符提出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因此,罗普特公司在投诉事项*中关于制造商名称与工商登记信息不符的投诉内容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也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同时,罗普特公司在质疑函质疑事项*中对“广州郎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等信息提出质疑时,相关表述、查询截图亦明确为“广州郎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广州市郎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询到“广州郎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信息,不能查询到“广州市郎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该差别的“市”字属于笔误,不会造成对制造商的指向性错误,不影响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有效性,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情形。
(*)关于制造商生产能力的投诉内容
罗普特公司主张广州郎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短、注册资本低,不具备短期内完成产品定型、批量生产、整机送检并取得全套检测报告的完整条件,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该部分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广电厦门分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投诉内容
经查,广电厦门分公司所投产品中,制造商为广州郎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共**种,其中“**网络广播主机”“**广播话筒”“**网络音箱”“无线一拖二手持话筒”等*种产品分别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均为广东军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针对上述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我局于****年*月*日向广东军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其协助确认该*份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向罗普特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告知书》告知调查事项以及调查所需时间。我局并于*月**日向广东军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请其确认该*份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月**日,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书面函复确认:经对广东军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未见该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且截至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之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通知仍未前往接受调查。*月**日,我局发往广东军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邮政速递因无法送达被退回。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认定广电厦门分公司在该项目中提供的*份检验检测报告属于虚假材料。但是,根据我局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的信息可知,广东军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其中*份检验检测报告中**/* *****.*******标准检测能力,因此,该*份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得分。经核算,扣减相应分数后,广电厦门分公司的评标总得分不是最高,影响了中标结果。
综合上述情况,关于广电厦门分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不具有真实性的投诉内容不成立,关于广电厦门分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不具有合法性的投诉内容成立。
(*)关于翔发采购公司未审慎履行核查职责的投诉内容
我局认为,罗普特公司在质疑函中并未对广电厦门分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名称提出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却投诉翔发采购公司未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工商信息登记不一致作出解释说明,我局不予支持。同时,根据翔发采购公司在投诉答复中所附的调查函件、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记录等证明材料,可以证明翔发采购公司在质疑阶段有限的答复期限内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做出必要的调查、核验。因此,关于翔发采购公司未审慎履行核查职责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和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中关于制造商名称与工商登记信息不符的投诉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经依法提出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该部分投诉;
二、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中关于制造商生产能力的投诉内容、关于广电厦门分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不具有真实性的投诉内容和关于翔发采购公司未审慎履行核查职责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三、投诉事项*中关于广电厦门分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不具有合法性的投诉内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该项目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合格的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由区教育局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的规定,我局在该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调查的程序,属于处理投诉事项所需的必要核查工作,所需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