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2026-09-30 00:00:00


敦财采〔****〕**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敦煌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建设项目*敦煌医学检验中心改造工程(设备采购)四包”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敦煌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建设项目*敦煌医学检验中心改造工程(设备采购)四包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甘肃玄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南昌路*号东湖广场财智中心*塔**层****室
被投诉人*:敦煌市卫生健康局
地址:敦煌市沙州北路 ***号
被投诉人*:甘肃致远和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肃州镇天汇小区商住楼**单元*楼东**号商铺
我机关依法对“敦煌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建设项目*敦煌医学检验中心改造工程(设备采购)四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参数★*.*工作站:质谱仪主机机体自带触摸屏控制系统,无需外置工作站,方便操作(提供机壳液晶显示屏实物图片证明)。
经核查,根据采购人需求调查材料、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该参数是采购人结合检测场景,场地条件、日常检测操作便捷性、实验室空间布局、设备运维管理等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的客观功能性需求,市场有三家以上品牌产品可以满足前述参数要求,不存在排他性。“提供机壳液晶显示屏实物图片证明”用于验证投标产品是否具备主机自带触摸屏的硬件特征,证明要求与所对应技术参数直接相关,不属于设置不合理举证门槛条件。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参数*.*离子飞行距离:≤*.***,提供证明资料。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需求调查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该参数是采购人结合检验科室场地条件、日常检测操作便捷性、实验室空间布局、设备运维管理等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的客观功能性需求,市场有三家以上品牌产品可以满足前述参数要求,不存在排他性,设置内容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参数★*.*厂家具有同品牌通过****认证的药敏仪器,可与质谱进行信息化互联。提供官网或者其他权威佐证材料。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需求调查材料、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全自动微生物鉴定药敏分析仪为进口产品,全自动微生物质谱检测系统非进口产品,采购需求不一致。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前述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敦煌市卫生健康局、采购代理机构甘肃致远和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就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于收到该决定之日起**日内向我机关报送整改结果,同时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敦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敦煌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