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9-30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库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乌鲁木齐-2026-09-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阿克苏地区库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新能源汽车维修实训基地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市广泰教学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村龙河二路*号

被投诉人*:阿克苏地区库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福鸿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星建华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库车市金兹花园物业二楼

相关供应商:力强宏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新通大道***号*栋*单元**层*********号附****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库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福鸿路**号

五、基本情况

****年 *月 投诉人广州市广泰教学仪器有限公司参与了阿克苏地区库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新能源汽车维修实训基地采购项目的投标,在知晓中标结果后,于*月**日向招标代理机构新疆星建华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质疑,代理机构新疆星建华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年*月**日予以书面回复,投诉人广州广泰教学仪器有限公司对回复结果不满意,于****年*月*日发起设诉,我单位于*月*日在工作人员**邮箱收到完整的投诉书后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偷换概念、曲解政府采购国货与进口产品认定规则,错误认定“*项产品”不属于违规进口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经核查:此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招标代理机构新疆星建华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回复不存在偷换概念、曲解政府采购国货与进口产品认定规则,其回复所依据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该规定进口产品仅指**生产、海关报关入境货物。
依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号):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得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号)文件,能否享受国货价格优惠满足三个条件即认定为本国产品,享受评审价格扣减优惠(通常*%***%)(*)在中国境内完成实质性生产(实现原料到成品属性改变);(*)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过渡期内仅满足境内生产即可视为国货);(*)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案涉“*项产品”均在国内完成组装集成,不属于政策规定的进口货物。
投诉事项*:中标人海康设备型号与国内产品自我声明型号不匹配,质疑答复未开展完整核查,采信无效证明文件。
经核查:此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 投诉人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投诉人投诉的该事项不在质疑范围内。
投诉事项*:力强宏博所投产品“一体机”,针对**********/**设备尺寸质疑的答复事实核查存在瑕疵,论证无匹配佐证材料。型号命名即表明为**寸产品,与招标文件“ ***寸”要求不符,质疑答复未提供官方参数证明且回避了质疑内容。
经核查:此投诉事项不成立;*、招标文件关于一体机的尺寸,仅要求对角线尺寸,没有明确是显示屏对角线,还是整体机对角线;*、案涉一体机的型号显示是显示屏对角线是**英寸,那么该型号一体机的整体机的对角线不少于***英寸;因此认定该型号一体机尺寸达标也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存在“型号数字必须对应产品尺寸”的通用规则。
投诉事项*:本项目三家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经核查:此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 投诉人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投诉人投诉的该事项不在质疑范围内。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投诉事项*、*、*、*均不成立。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全部投诉请求,本项目采购活动继续依法推进。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库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库车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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