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9-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库车大寺防雷工程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科天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水乡路**号智慧产业园7号科研楼1层**室
被投诉人*:库车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胜利路**号便民服务中心7楼
被投诉人*:新疆新睿泰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二工街道河南东路**号天和新城市广场*座****室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投诉人中科天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了库车大寺防雷工程项目的投标,在知晓中标结果并政府采购合同相关内容后,于*月**日向招标代理机构新疆新睿泰咨询有限公司发出质疑,代理机构于****年*月**日予以书面回复,投诉人中科天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质疑回复结果不满意,于****年*月**日发起投诉,我单位工作人员于****年*月*日收到完整的投诉书后正式受理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以超期为由不予受理质疑,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错误,对项目合同公示的质疑未超出法定期限,依法应当受理。
经核查:此投诉成立。《库车大寺防雷工程项目》首次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是****年*月*日,中标人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万元,项目经理王玉军,执业证书信息鲁****************。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理由:项目经理有在建业绩,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被投诉人招标代理机构新疆新睿泰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回复不属于投诉范围。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二十条 投诉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该投诉事项不在质疑范围内。
投诉事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成交结果更正公告中未公示项目经理信息,在合同公告中公示错误的项目经理信息,信息披露不实且拖延公示,未尽审查义务,严重违反政府采购公开原则。
经核查: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理由同投诉事项1,该投诉事项不在质疑事项范围内,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鸿度集团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孙敬涛同时担任多个在建项目负责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及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不具备法定投标资格,中标结果应认定无效。
经核查: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该项目属于竞争性磋商工程施工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三条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九条以及《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财办库〔****〕**号),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没有强制要求成交结果披露项目经理注册证书信息。该项目招标文件磋商须知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写明:投标人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范围含特种防雷,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未将项目经理无在建、不得兼职多项目列为实质性资格条款,仅单纯违反住建行业管理规定,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
因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财政部门不得撤销合同,不得宣告成交无效。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调查结果,以上投诉事项中,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全部投诉请求,本项目采购活动继续依法推进。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库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库车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