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9-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沙湾市人民医院及中医院保洁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乌鲁木齐绿通环美保洁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融睦三巷**号*栋**层*单元****号
被投诉人:沙湾市人民医院
地址:沙湾市人民医院世纪大道南路**号
五、基本情况
沙湾市人民医院委托新疆金之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沙湾市人民医院及中医院保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码:**********(**)***)采用公开招标进行政府采购,新疆金之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年*月**日向新疆金之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新疆金之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对新疆金之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年*月**日(*月*日收到补正资料)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评审得分明细未公开,得分差异逻辑存疑。投诉事项*: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虚假声明。投诉事项*:保洁、安保项目长期由同一实际控制主体承接,市场竞争不充分,存在着内定供应商的嫌疑。
投诉事项*:三家企业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的关联主体,涉嫌规避竞争。五、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如下: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及《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并未将评分明细纳入中标公告必须公开的内容。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经查阅评标资料“得分汇总表”,评审委员会全体专家签字确认的最终得分结果真实有效。代理机构新疆金之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质疑回复投诉人过程中,已告知投诉人总得分及排序。投诉事项不成立。答复*: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判断企业规模类型并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中标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描述为“对小区物业维修、养护、管理;家政服务;停车服务;水产品、肉类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标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本项目采购标的服务内容,并按照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物业管理行业进行中小企业规模划型并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事项不成立。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十八条规定,本次投诉审查范围限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本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均在财政指定媒体(新疆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公开透明,面向所有符合资格的市场主体开放,接受所有潜在供应商报名响应,市场主体参与渠道畅通。投诉人所称历史项目承接情况,不属于本次投诉审查范围,如认为历史项目存在违法,可另行依法维权。投诉事项不成立。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次投诉审查范围限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本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均在财政指定媒体(新疆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公开透明,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三家企业存在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的关联关系,但该三家企业并未参与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仅中标供应商一家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号)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九条;
《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沙湾市财政局
****年**月**日



